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數。退稅金額為不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若幹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1985)財稅字第。143),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稅、增值稅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根據《財政部關於征收教育費附加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第三條的規定。120),出口產品退消費稅、增值稅的,已收取的教育費附加不予退還。
擴展數據:
情況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
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銷售出口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
對於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因為壹般不財務銷售,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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