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出口國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視同應計銷項稅或征收增值稅的國內貨物。此外,根據《關於轉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6]251號)的規定:
1.國家明確規定不得退(免)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0的貨物。
2.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已按規定計算減免稅並已轉入成本賬戶的,可從成本賬戶轉入進項稅賬戶;外貿企業已按規定計算稅率與退稅率的差額並轉入成本的
科目,稅率與退稅率之間的差額以及轉入出口退稅應收款項的金額,可以轉入進項稅科目。
3.作為內銷需要征稅的出口貨物,不需要申報出口退稅,但需要在電子申報系統中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