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貼息問題的引出
由於出口補貼政策,會在壹定程度上扭曲了國際貿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因此在國際上通過協商建立了壹些規則來規範這方面的操作,協調相關的爭端。加入WTO後,我國政府承諾要遵守其規則,因此必須對壹些有違WTO的政策進行調整,貼息問題在其中顯得比較突出。出口貼息,壹般體現在出口信貸方面,實際上這是目前國際通行的支持出口的壹種方式,我國是通過成立進出口銀行來完成這方面的職能,只是我國的出口信貸采用的信貸工具和側重點跟發達國家有壹定的差異,這是由壹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包括金融體系的機構、財政實力等,我們沒有必要在此論證孰優孰劣,關鍵是必須作到既能加大對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於招致非議。
(壹)國際上的有關規定
1.WTO關於出口補貼的規定。WTO是倡導自由貿易的,因此對出口補貼之類的做法采取的是壹種排斥和反對的態度。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規定,壹國政府僅僅可以對研究開發和對落後地區、環保等進行補貼,而在其他方面的補貼都是不允許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補貼是明文禁止的,屬於“禁止使用的補貼”,即是任何成員方都不得使用或維持的補貼方式,否則如果被其他成員發現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實施或維持這種補貼,則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或救濟方法;同時對出口補貼也進行了定義,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僅向出口行為使用的補貼,並列舉了出口補貼的12種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貸的利率優惠,規定如果出口信貸利率低於其成本則構成了出口補貼。介於允許的補貼和被禁止的補貼之間的是可申訴的補貼,這種補貼雖可被成員國所采用,但其他成員國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或救濟方法,因為這種補貼行為也會刺激受補貼方某種產業或產品的發展,而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成員產品的生產或出口,導致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產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補貼問題上必須十分策略,否則會出現貿易摩擦。根據上述的規定,如果對某個行業整體,而不是在出口階段上進行補貼是WTO所允許的,同樣對高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進行補貼也是可以的,這就為采用貼息手段間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關於出口信貸的有關規定。不僅WTO對出口信貸有明確規定,經合組織OECD也為協調內部爭端達成了關於出口信貸的“君子協定”。由於發達國家為支持本國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貸這壹手段,競相提供優惠的貸款,導致相關國家的財政難於承受負擔,最後大家被迫坐在壹起就有關的出口信貸條件進行了協調,達成了所謂的“君子協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規範並約束各國在出口信貸方面的操作,它規定的出口信貸的主要條件包括:
A、貸款最長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
B、貸款最高比例:壹般不高於85%,這樣就要求現匯或預付款比例不低於15%;
C、風險加息率;
D、貸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包括直接貸款、再融資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須以商業參考利率CIRR為基礎。
它之所以被稱為“君子協定”,是因為它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員方自覺遵守。應該說“君子協定”的誕生,規範了各國政府的出口信貸政策,使出口信貸有了統壹的標準,並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國政府為鼓勵出口竟相提供優惠貸款的行為,為國際貿易創造了壹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但由於發達國家的出口信貸主要是買方信貸,而直接貸款給本國企業較少,這方面多是由商業銀行提供商業貸款,而出口信貸機構提供擔保,采用貸款擔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協定”對出口賣方信貸沒有做相應規定,不過卻給出口賣方信貸提供了較好的借鑒,即可以通過設定壹個參考的利率,來衡量出口補貼的程度。
(二)我國出口貼息政策的現狀
目前我國出口貼息主要體現在出口信貸上,而這項業務由進出口銀行作為官方出口信貸機構來承擔,並以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為主,以接受國家財政的利差補貼為主要特征,較商業貸款有較大的利率優惠,因此其補貼特征比較明顯,容易授人於柄。加入WTO後,我國承諾要遵守其規則,並在有關的文件上對政策性銀行,包括進出口銀行的信貸業務做了相應的說明,即政策性銀行貸款不接受國家的財政補貼,貸款基本上按商業貸款利率,而進出口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以出口信貸擔保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貸款。目前對此種說法還沒有見到任何權威的解釋,但我們的出口信貸有較大的補貼成分以及業務方式有較濃的中國特色卻是不爭的事實,這說明我國以出口信貸為主的出口貼息政策在入世後面臨著較大的調整壓力。
二、出口貼息的產業政策依據
壹國政府實行出口補貼政策,就是將國家的財政資金,即納稅人的錢補貼給出口企業,而最終受益的很可能僅僅是國外的消費者,這就涉及到了國家的福利損失問題,因此必須理清什麽樣的產品可以給予扶持,才能將有限的資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該問題的實質已突破了貿易政策範疇,更關系到了國家的產業政策,過去我們常將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完全割裂開來,貿易政策獨立於產業政策,很難發揮出應有的功效,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問題國內化、國內問題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壹國的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更加密切相關,因此現在來討論這個問題就顯得更為迫切。
如果單純地來談論出口補貼問題,僅僅為了出口而給予補貼,那對出口的補貼很可能不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還會導致國家福利受到損失,其實質不過是把本國納稅人的錢捐給了進口國的消費者,而在後果上還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和貿易上的摩擦,福利經濟學理論的追隨者們很反對進行這樣的補貼,更有學者認為,在壹些條件下為維護國民的福利,對某些產業的產品出口不僅不應補貼,反而應加征出口稅。
而以克魯格曼為代表的倡導“戰略性貿易產業政策”的西方學者認為,政府實行補貼政策,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產業,才能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1.該產品出口所獲得的額外收益必須超過補貼的總成本,出口增加帶來的收益抵消了補貼成本後,才能增加國民的福利,達到補貼的目標。但不是每個產業都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企業要想進入出口補貼範圍,必須越過壹定的門檻,即由政府設立的進入壁壘,否則成了為出口而出口,造成壹定的政策錯位。
2.出口補貼不能對國內消費者造成大的不利影響。由於出口補貼只針對了部分的行業,受補貼行業的出口增加會導致該行業的利潤率增加,促使生產要素向該行業的流動,並引起該行業勞動力要素價格的變化,引起社會財富的分配格局的改變。
3.出口補貼應使本國企業能增加產量,同時必須要造成國外競爭對手降低產量,使產品價格不至於降低太多,否則補貼的結果只是由國家承擔了企業的壹部分成本,促成企業降低出口價格,而這並不壹定能達到增加市場份額的目標,帶來額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導致貿易條件的惡化,這不是出口補貼的目的。
當然,這些觀點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競爭即寡頭壟斷的假設基礎上的,但卻很值得我們思考。尤其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已躍居世界第二,單純鼓勵出口賺取外匯的時代已過去了,賠本的買賣企業不願意做,政府也不會鼓勵,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扶持國內的產業,提高競爭力,而不僅僅是為了創匯。選擇出口補貼,首先考慮的應該是選擇行業,對出口的支持不應完全體現在出口的階段,否則極易授人於柄,引起貿易糾紛,必須采用靈活的策略,關註企業的技術研發以提高核心競爭力方面,這些不違反WTO的規則,從長遠來講更具意義。
三、貼息方式探索
由於我國的出口貼息政策,主要是體現在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上(對企業技術改造的貼息貸款不在本文討論之列),這是目前我國出口信貸機構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這壹信貸工具,就必須解決好利率問題。當然這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涉及到很多深層次的問題,但至少應該把商業貸款利率、國債利率和銀行的籌資成本等幾方面的因素結合起來考慮,確定壹個科學、合理的信貸利率。
(壹)商業貸款利率
跟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貸的貸款利率肯定有壹定的優惠,否則無從體現政府對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但由於出口信貸利率確定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了其他負面影響產生,商業銀行也在壹定程度上參與出口信貸業務,更出現了不應有的信貸競爭。建立壹個科學合理的出口信貸利率體系已變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這個問題顯得重要,我們還不得不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1.貸款利率放開的影響。加入WTO,我國承諾要開放金融領域,貸款利率市場化只是時間問題,如果到了這壹天,政策性貸款的優惠如何體現將是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2.如果政策性金融機構開展了出口信貸擔保業務,為出口企業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提供擔保,那貸款利率上的優惠如何轉化為擔保費用的優惠將會產生新的問題。
(二)進出口銀行籌資成本
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三條的規定,如果出口信貸利率低籌資成本則屬於出口補貼,屬被禁止範圍。但進出口銀行的資金成本是多少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因為單純從成本來講,它包括了籌資成本和運行成本,前者主要是發行金融債券利率及相應的發行成本,後者是日常經營活動的費用,由於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並享受國家主權信用等級,因此它的籌資和營運成本可以很低,相應地它的貸款利率可以很優惠,應該說這為確立符合WTO規則的貸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三)跟國債利率掛鉤問題
根據“君子協定”,出口信貸的利率應參照相應貨幣的商業參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國人民幣還沒有確立自身的商業參考利率,這是問題的關鍵。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央行確立,但主要考慮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的贏利能力較弱和不良貸款率高的現實,而沒有考慮到對出口支持的問題,這涉及到較深層次的問題,但隨著加入WTO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們有理由期待人民幣CIRR的誕生。目前國內有學者提出根據成本加成定價的原則,引入人民幣商業參考利率,並與國債收益率掛鉤,加成不同的基差,確定不同貸款期限的CIRR。這實際上是參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機制,應是壹個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貸利率機制,作到既符合國際慣例,不違反國際規則,又在盡可能的範圍內加大對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壹)盡可能降低出口信貸機構的資金成本
因為WTO規定,如果出口信貸的利率不低於其資金成本,則不構成禁止性的出口補貼,因此只要成本足夠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夠的優惠空間,達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這有賴於:
1.擴大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這是降低資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關於出口補貼的定義範圍內。在國際上很多國家的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列入了國家的財政預算,國家每年給予壹定的補充,甚至有的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捐贈,資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稅收方面給予壹定的減免,降低營運費用,增加積累。
3.在呆壞帳的核銷方面,以及有關費用、利差的補貼方面有新的優惠措施。
當然,這必須以國家的立法為保證,從法律的高度來確定國家財政對官方出口信貸機構的義務,確保官方出口信用機構與國家主權級信用等同,作到對內有法律依據,對外有相當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幣CIRR體系
按照“君子協定”,出口信貸利率應與國內壹流的信用機構籌資成本掛鉤、與出口信用機構的信用等級掛鉤,以各自貨幣的基準利率為基礎確定商業參考利率,再在此基礎上加成壹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貸利率。如果確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壹個參照的標準,只要補貼後的出口信貸利率不低於OECD確定的商業參考利率,就可以為國際社會所接受。這就從更高的層次上決定了出口信貸利率的規則性和針對性,避免了隨意性,增加了透明度。當然,這有賴於金融體制的改革。
四、貼息與出口補貼程度問題
WTO關於出口補貼有壹個規定,就是對壹個出口產品進行補貼,其補貼的成分不得超過商品價格壹定的比例,對這個比例目前國內說法不壹,大概在1%-2%左右,這是什麽概念呢?應該是所有采用的出口補貼方式加總不得超過2%。如果按這種理解,對壹個出口產品的補貼,包括出口退稅,包括可能的出口信用保險費率補貼,包括出口信貸的利率補貼等等,有的是明補,有的是暗補,如果加總起來,則極有可能突破2%的界限,因此我們必須綜合各種因素全面考慮,采取策略的方式對出口進行支持,提高暗補的成分,尤其是對出口信貸的利率補貼更應如此。
由於出口信貸的局限性,它只能發生在出口的環節中,而對出口的支持而言,應是可以體現在壹個產品從設計到收匯的全過程。在前期如研究開發期間,會發生較大的費用,對這方面的補貼是不受WTO等組織的限制,而這方面的補貼是目前在發達國家倡導的“戰略性貿易產業政策”的重要內容,通過產業扶持以保持和提升核心競爭力,從這個角度到達擴大出口的目的,是壹個很好的思路。因此我們必須將擴大出口和產業扶持結合起來,使貼息政策更加合理、規範,使國家的政策切實起到擴大出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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