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超比例的,壹般企業原則上外管局不會調整控制比例.原則上,對從事船舶出口的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對大型成套設備出口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其他企業核定的預收匯比例最高不超過30%。
外管局出口項下臨時預收匯額(特批預收貨款額度)核準審核材料
1.《關於核定出口貨款臨時預收匯額的申請》(格式見參考資料);
2.關於臨時收取預收貨款原因的說明材料;
3.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主要條款、預收貨款收匯水單;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