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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預收貨款超比例應提供哪些資料

對於超過控制比例(現行規定是前十二個月出口收匯總額的30%)的預收貨款,建議,先核實本公司前十二個月出口收匯總額,將報關單收匯水單和貿易信貸登記系統中查詢的數據核對,如果發現系統中出口收匯總額有誤,可以向當地外管局申請核實該數據,此數據是外管局手工按月導入系統的,可能會有遺漏.

對於超比例的,壹般企業原則上外管局不會調整控制比例.原則上,對從事船舶出口的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對大型成套設備出口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其他企業核定的預收匯比例最高不超過30%。

外管局出口項下臨時預收匯額(特批預收貨款額度)核準審核材料

1.《關於核定出口貨款臨時預收匯額的申請》(格式見參考資料);

2.關於臨時收取預收貨款原因的說明材料;

3.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主要條款、預收貨款收匯水單;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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