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壹條 對符合下列規定條件的出口單位,外匯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動核銷資格:
(壹)國際收支申報率為100%。
(二)上年度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為 “出口收匯榮譽企業 ”。
(三)近兩年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外匯局在審核出口單位自動核銷資格時,應當填制《出口收匯自動核銷資格審核表》(附件1〔略〕),並逐級上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後,外匯局應當及時向出口單位發出《自動核銷資格確認通知書》(附件2〔略〕)。
出口單位必須在《自動核銷資格確認通知書》的回執上簽章確認,承諾履行規定義務並承擔相關責任後,外匯局方可對其實行自動核銷管理。
第五十三條 外匯局各分局應當及時將實行自動核銷管理的出口單位(以下簡稱 “自動核銷單位 ”)名單對外公布,並抄送當地商務、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 自動核銷單位可壹次性向外匯局申領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銷單,並按有關規定使用核銷單。
第五十五條 自動核銷單位應當及時、全額收回出口貨款,並按有關規定領取核銷專用聯。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動核銷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核銷報告手續,外匯局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章規定為其辦理核銷手續:
(壹)不能按規定全額收匯的出口業務。
(二)需在貨物報關出口後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或其他相關手續且已收匯的。
(三)以不收匯或部分收匯的貿易方式出口的。
(四)出口後收匯不需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的。
對第二種情況,自動核銷單位向外匯局報告後,外匯局應當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相應調整出口應收匯日期。
第五十七條 除本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自動核銷單位無需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也無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但應將用於核銷的報關單進行網上交單,由外匯局按月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對其出口報關數據和銀行收匯數據按時間順序自動總量核銷。
第五十八條 自動核銷單位無須憑核銷單退稅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由稅務部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的電子數據和外匯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已核銷清單辦理退稅手續。
第五十九條 自動核銷單位的核銷單口岸備案、出口報關、遠期收匯備案、差額核銷、退賠外匯、差額備查等核銷業務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外匯局按月為自動核銷單位辦理核銷手續後,如其出口收匯核銷率未達到規定比率的,外匯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預警通知。
第六十壹條 自動核銷單位經連續三次預警,出口收匯核銷率仍未達到規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第五十壹條所列條件的,外匯局可以撤銷其自動核銷資格,且下壹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動核銷資格。
第六十二條 對被撤銷自動核銷資格的自動核銷單位,外匯局應當向其發出《撤銷自動核銷資格通知書》(附件3〔略〕),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商務、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
第六十三條 自動核銷單位被外匯局撤銷自動核銷資格後,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章規定辦理核銷報告手續,外匯局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章規定為其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十四條 自動核銷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各項出口收匯核銷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