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6號):“十、出口企業納稅信用等級、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的,,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相關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6號),自收到企業復評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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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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