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2)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壹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4)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 (1) 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出口商品發票;
①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 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為生產出口貨物購買國內原材料所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① 出口銷售明細帳。
對於經省外經貿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部門的正式批文。
對於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免稅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規定的,報送市地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審核審批。
出口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匯購買國外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經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品的業務。
進料加工復出口免稅,在2000年底前,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都實行出品退稅政策。
進料加工免稅,分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經加工後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壹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2.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遊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壹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遊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1996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又規定:關於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2) 操作辦法
1. 上遊企業免稅申請
上遊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轉讓下遊企業)後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下遊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銷售給下遊企業的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2.下遊企業免稅申請
下遊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後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上流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C外銷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3. 上遊企業和下遊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規定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