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貨物中,有部分貨物不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但由於這些貨物的銷售方式、消費環節和結算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國際形勢,國家特別給予了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
不得免稅、扣稅=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牌價×(出口貨物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不得免稅、扣稅。對使用免稅原材料的生產企業(如進料加工業務),按照進口料件的計稅價格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差額計算免稅和扣稅。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6年第12號)的要求
對於不同類型的出口業務,納稅人有不同的要求提供不同的申請材料,如機電服務中標、對外承包、保稅區出口、代理出口等。但由於部分納稅人出口業務較少,忽略了政策中對特殊業務的申報要求,造成因申報資料不全而不被稅務機關受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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