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口岸:填寫海關放行貨物的中國邊境口岸名稱。
2.經營單位:填寫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協議)的企業或單位名稱。
3.港口(站):填寫這批貨物計劃最後到達的港口、機場或車站。
4.合同(協議號):填寫該批貨物合同協議的詳細年份、前綴、編號和附件號。
5.貿易方式:分別填寫“壹般貿易”、“國家、聯合國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和禮品”、“華僑、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捐贈”、“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對口合同除外)、“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寄售、供銷貿易”。不能簡單填寫為“援助”、“贈與”或“加工裝配”。
6.貿易國家(地區):貨物銷售到的國家(地區)。填寫與中國境內企業、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的國家或交易廠商所在國家(地區)。
7.消費國(地區):填寫出口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如果無法確定消費國,則盡快作為消費國發貨。如果報關單上的貨物有不同的消費國,應分別註明。
8.接收單位:填寫最後壹個國外接收企業的名稱和所在地。
9.運輸工具名稱及編號:河運、海運填寫船名,陸運填寫車輛編號,航空、郵件運輸只填寫“航空運輸”或“郵政運輸”字樣。
10.海運提單或運單編號:海運提單編號、陸運提單編號和郵政運輸稅清單(包裹)編號。
11.結算方式:填寫電匯、信匯、信用證或付款交單等結算方式。
12.裝運地:填寫出口貨物的裝運地和出口商所在地區。比如貨物從河北保定運到天津新港出口,起運地應該是河北省。但是,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開放區內的企業辦理並發運的出口貨物,不論貨物原發運單位,均從有關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開放區發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或單位發運的出口貨物,途經或前往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開放區臨時儲存出口的,以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出口貨物的啟運地。
13.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寫。
14.貨物名稱、規格、貨號:應填寫貨物的中外文名稱和詳細規格(不要填寫當地方言)。比如出口鋼材要填寫鋼種,梭織面料要填寫紡織原料比例。為商品編號填寫公司編制的商品代碼。
15.標記代碼:填寫貨物的實際標記代碼,以及地點名稱(如果有)。
16.件數和包裝類型:包裝類型指袋、箱、捆、袋、桶等。如果壹批貨物有多個包裝,應分別報告包裝數量。
17.數量:填寫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單位、打等。)的貨物。如果合同中規定的數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統計商品有第二個數量單位(例如除發電機數量外,還需要千瓦;除內燃機數量外,還應填寫馬力),應按海關統計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寫。成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此欄註明“分批裝運”字樣。
18.重量:“毛重”表示該批貨物的總重量;“凈重”表示扣除外包裝後的自然凈重。當合同發票等單據上沒有凈重時,可以根據商品習慣填寫普通重量和凈重,也可以從毛重中扣除估算的外重,填寫最終報告。對於不同種類的貨物,應分別說明凈重。
19.交易價格:填寫交易單價和總價條件(如CIF、FOB等。)在合同中規定,並註明外幣名稱。如果價格條件是CIF和C & ampf或包括傭金和折扣,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傭金、折扣和其他費用,並填寫FOB成交總價。
20.FOB價格:第19項中的FOB成交總價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各種貨幣對美元的統壹內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在外幣欄中填報。自由填寫人民幣離岸價格。
21.隨附文件:填寫文件名稱。
22.申報單位(蓋章):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報關員印章和申報日期。
23.海關放行日期:貨物放行後,由出口地海關填寫,並加蓋海關放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