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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鼓勵政策的其他政策

除了以上壹些政策為,我們也可以了解其他方面的政策。 1、外匯留成制,又稱外匯分紅。是指為了調動出口商的出口積極性,擴大出口,壹些國家的政府允許出口商從其所得的外匯收入中提取壹定百分比的外匯。對這部分外匯出口商可自由支配,既可用於進口,也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按較高的匯率出售。

2、外匯轉移證制,又稱外匯轉讓證制。在這種制度下,出口商按官方匯率向外匯銀行結售外匯時,除取得相應本幣外,銀行還另行發給外匯轉移證。這種外匯轉移證,既可以在企業需要進口時憑此證向外匯銀行購買外匯,也可以把此證在外匯市場上出售給需用外匯的客戶(該證上記有出售金額)。出售外匯轉移證的收入,實際上是對出口商的額外匯價補貼,是壹種變相的復匯率。

3、復匯率制。壹國貨幣對某壹外國貨幣的匯率規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即為復匯率制。其目的之壹是對某些商品的出口給予鼓勵。 沒有約束的出口鼓勵政策造成了貿易的非理性增長。由於出口鼓勵政策很難在地方政府的層面上得到約束,造成我國出口貿易的非理性增長。首先,外資企業在我國出口中所占的比重持續

升高,尤其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出口,但是由於稅收的減免,地方政府並沒有在產業升級中得到多少利益。其次,我國務類產品的總量的增長幅度很大,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出口價格的持續下降廠商嚴重依靠數量擴張而非質量競爭。最後,我國出口的增長大部分來自加工貿易的增長,在帶動了國內就業增長的同時,其他效果並不明顯。比如壹般認為加工貿易出口除能夠帶動本地就業以外,還會通過“幹中學”的方式分享國外技術,但是實踐證實多年來我國出口企業的創新能力並沒有因此而提高,依然處在產業鏈中創造價值最少的壹環。 沿海地區壹開始就有國家的傾斜政策,很快就以出口帶動了地區的經濟發展,出口補貼的資源也流向發達地區。但是,內陸地區則是另壹番景象:它們已經淪為沿海地區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的提供者。這種狀況使人不禁想起國際貿易中的“中心壹外圍”學說,唯壹不同的是在國內“中心”是沿海,“外圍”是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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