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93年2月5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貨幣進出境限額的公告》同時廢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進出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貨幣進出境管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
第三條國家對貨幣進出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出入境,每人每次攜帶人民幣不得超過限額。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四條攜帶國家貨幣進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五條國家貨幣不得郵寄進出境。未經批準,不得將國家貨幣運入或運出國境。
第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攜帶國家貨幣進出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壹九九三年三月壹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進出境辦法》同時廢止。
人民網-出境遊最多能帶兩萬人民幣。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進出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