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未超過上次入境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記錄的,按以下規定予以放行:
第壹款: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
第二款:出境人員攜帶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第三款:出境人員攜帶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地或者購匯地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