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境旅客攜帶金銀,數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須向海關申報。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以內的,海關查驗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視同進口貨物,要向海關交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件,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予以征稅放行。
(二)、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攜帶進境旅途自用黃金飾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備換及少量饋贈親友的黃金飾品,經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可予放行。但攜帶黃金飾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復帶出境的,應報請海關驗核簽章,復帶出境時,海關憑以放行。
(三)、出境旅客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關逕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或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予出境。
(四)、入境旅客用帶進的外匯在中國境內指定商店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攜運出境,海關憑境內經營金銀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制發的《特種發貨票》查核放行。
(五)、從2008年8月1日起,將黃金表殼(按重量計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黃金表帶(按重量計含金量在80%及以上)納入《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
(六)、對我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接待或派出的重要統戰對象,知名人士攜帶出境黃金飾品超出50克,仍屬自用,但不能提供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未經原進境地海關簽章的,經現場科級(含科級)以上領導審批,予以酌情從寬驗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攜帶金銀進入中華人民***和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申報登記。
第二十六條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市兩(625克)。經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