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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開發區為中國投資企業提供哪些優惠政策?

為給計劃對朝投資和從事貿易的韓國企業提供參考,我館近日對朝鮮公布的涉外稅收規定及相關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相關信息截至2065 438+01 65438+2月。

1,朝鮮的稅制和制度

朝鮮政府對本國企業(人)和外國企業(人)實行兩種稅制。對於國內企業,1974取消了除關稅以外的各種國內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根據朝鮮《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人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征收相關稅收。如果朝鮮政府與其他政府簽署了相關協定,則相關的涉外稅務事宜應遵守該協定。

2、主要稅種和稅率。

朝鮮向外國企業和個人征收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交易稅(生產性產業和建築業)、營業稅(服務業)、財產稅、遺產稅等國稅,以及城市經營稅、汽車使用稅等地方稅。朝鮮還向消耗自然資源(包括地下水)的企業和個人征收資源稅,向使用土地的企業征收土地使用費。各稅種的具體稅率如下: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企業結算利潤(結算利潤是指扣除成本、交割交易稅、營業稅等各項稅費後的利潤)的25%征收,經濟特區企業減按14%的稅率征收,鼓勵類項目(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等)減按10%的稅率征收。).其他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固定資產出租、財產轉讓、贈與、提供知識產權和技術訣竅、提供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服務等。)非朝鮮法人在朝鮮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按所得的20%征收企業所得稅,經濟特區減按10%的稅率征收。征收方式為每季度預繳,年終由稅務部門審定實際利潤決算,不足部分補足或超額部分返還。

2008年8月,朝鮮修改了《外國投資法》等相關法規,將礦產資源列為非鼓勵領域,取消了該領域外資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但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前設立的本領域企業、深加工企業等有特殊規定的企業,不適用上述修訂後的規定,適用此前的相關規定。對於在這壹領域新成立的企業,適用新的規定。

交易稅適用於生產和建築業的企業,每次產生收入時征稅。交易稅按產品銷售或建設項目轉讓收入1-65438(註:201 12 21)。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人稅法》中,將建築業的建築物轉讓加入到交易稅的征稅對象中,而以前的稅法將建築業歸為服務業,收取營業稅)。對於奢侈品,交易稅稅率為16-50%。出口產品免征交易稅,但限制出口的貨物按國家規定的稅率征收交易稅。(根據歷史數據,電子行業具體稅率為4-10%;燃料行業2-7%;礦業4-5%;金屬工業4-7%,機械設備工業4-5%,化學2-10%,建築材料2-13%,橡膠4-9%,紡織1.5-10%,鞋類3-4%,日用品3-65438。

營業稅2-10%對服務業(不含建築業)的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每次產生收入時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同時經營生產性行業和服務業的,應當分別計算交易稅和營業稅,繳納相應的稅款。

個人所得稅對在朝鮮取得收入的外國人或在朝鮮居住1年以上並在朝鮮境外取得收入的外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按規定稅率征收勞務報酬金額5-30%的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固定資產租賃、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與業務有關的服務所得,按所得的20%征收個人所得稅;出售財產所得征收25%的個人所得稅;贈與所得征收2-15%的個人所得稅。其中,對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是以租賃所得減去20%的勞務費和其他費用,再乘以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除勞動報酬由領取勞動報酬的個人支付或由支付勞動報酬的單位在取得收入後5-10日內代扣外,其余收入按季度支付。

財產稅財產稅對象包括在朝鮮註冊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財產稅按朝鮮金融當局登記的財產價值的65,438+0-65,438+0.4%征收(根據歷史資料,建築物的財產稅稅率為65,438+0%,船只和飛機的財產稅稅率為65,438+0.4%)。經濟特區內的建築免征房產稅五年。房產稅應在房產登記後20天內繳納。

在朝鮮繼承財產的外國人和在朝鮮以外繼承財產的居住在朝鮮的外國人的收入的6-30%征收遺產稅(從繼承財產總額中扣除轉讓人的債務後的余額)。遺產稅應在繼承房產後3個月內繳納。

資源稅2008年8月,朝鮮修改了《外國投資法》、《稅法》等相關法規,將礦產資源列為非鼓勵領域,增設資源稅。

征稅對象為開采資源用於出口、出售資源和自用的外資企業。資源包括天然礦產資源、山林資源、動植物資源、水產品和水資源。征稅對象為出口或銷售資源所得或經批準的相應價值。當發生相應的出口銷售收入或消耗資源時,根據不同的資源適用的稅率不同,由內閣決定。開采原油、天然氣的企業免征5-10年;對於不直接出售資源的,可根據現代工藝流程制成高附加值產品並按國家層面的措施出口或出售給朝鮮機關、企業和團體的,可減免稅收;鼓勵類行業外資企業生產所需地下水可能減少。根據朝鮮通商產業省的照會,朝鮮內閣決定,2008年6月165438+10月之前成立的該領域外資企業不適用上述修訂後的條例,但適用此前有關資源費的規定,該領域新成立的企業適用2008年8月修訂後的法律的規定。

根據朝方2011提供的資料,資源稅具體稅率如下:

1,鐵精礦粉、銅精礦粉、鎢精礦粉、鉬精礦粉:25%

2.22%的鉛精礦粉、鉛鋅精礦粉、鎳精礦粉、鉻精礦粉、石頭、石膏和稀硝酸鹽。

3.橄欖石、軟玉、珍珠巖等寶石資源:20%

4.金精礦粉、銀精礦粉、鉭鈮礦粉、鈦鐵、鋯、金紅石:12%

5.蛇紋石、大理石、花崗巖、石墨精礦粉、氟石和沙子:10%

6.尾礦、矸石、廢氣排放、難開采等。: 3%

根據朝鮮國家物價局2002年發布的4767號文件,鐵精粉資源費為銷售額的4-10%。

地方稅地方稅包括城市營業稅和汽車使用稅。城市運營稅的目的是維護公園、道路、汙水處理廠等公共設施。外資企業和在朝居住的外國人分別按企業月工資總額和外國人月收入的1%按月繳納。根據車輛類型不同,稅率由朝鮮中央財政指導機關確定,每年征收壹次。車輛停止使用的,可以免征。

土地使用費,需要按使用面積每年繳納。根據不同地塊,具體土地使用費不同。以南黃海道翁津郡的壹個鐵礦為例,朝鮮提出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65,438+06歐元。但根據《土地租賃法》(2008年8月19)規定,合營壹方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給合營企業的,土地的出資方應當繳納土地使用費。

外資銀行納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獲利的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後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以優惠條件向朝鮮的銀行和企業提供貸款,其利息收入將免征營業稅。銀行經營的收入和銀行清算後的余額可以不受限制地匯出朝鮮。

3.優惠政策框架

朝鮮對外國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兩種:行業優惠政策和地區優惠政策。優惠政策措施主要表現在自主經營權、稅收減免、以優惠條件提供土地或優先貸款、賠償損失等方面。

3.1產業鼓勵政策

自辦外資企業擁有出資財產和產權的所有權,自主經營。外資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可以自行決定產品的出口和原材料的進口;經有關當局許可,可以雇用外國技術人員。

特區外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按結算利潤的25%征收。但對以下三類情況給予減免。1.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向朝鮮提供貸款或外國銀行向朝鮮的銀行或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時,其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2.對經濟特區內經營期超過10年的鼓勵類項目和生產性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實行“三免二減半”的優惠政策。3.對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基礎設施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四年免稅、三年減半”的優惠政策。

減免關稅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和生產經營必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物料免征進口關稅;對企業自產產品免征出口關稅。(但進口料件用於國內銷售的,應當繳納相應的進口關稅。)

外國投資者賺取的外匯可以不受限制地匯出境外;外國人工資的60%允許匯往國外。超過60%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並獲得批準。

虧損補償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當年的結算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補償期限不得超過4年。

利潤再投資優惠對利潤再投資(增資)且經營5年以上的企業,企業所得稅返還額相當於其再投資金額稅額的壹半,對基礎設施再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返還額相當於其再投資金額稅額的全額。但是,外資企業增資後五年經營期滿前抽回資本的,必須繳納減征或者免征的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減征或免征交易稅的,免征交易稅。(但是,限制出口的貨物,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征收交易稅。)

提供優惠用地,允許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為鼓勵類項目提供了有利的用地條件。對於鼓勵類項目和土地出讓金數額巨大的項目,經土地租賃部門同意,允許外資企業在三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

優先考慮銀行貸款。對於鼓勵類項目,優先考慮銀行貸款。

保護投資財產不被外資企業的財產國有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國有化的,會提前告知企業,並按法律程序全額補償。

3.2區域鼓勵政策

對在羅先經貿區等經濟特區設立的外資企業,減按1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本區特別鼓勵的部門,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特區內生產性項目,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免稅三年,減半征收兩年”的優惠政策。201165438年2月修訂的《羅先經貿法》也規定,經營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免征、減征事項另行規定。此外,還在物資采購和物資準入、產品銷售、勞動用工、土地使用等方面為入區企業提供相應便利。

4.企業在朝鮮報稅有哪些相關程序?

企業應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提交企業稅務登記申請,相關財政機關辦理完畢後向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

4.1報稅時間

朝鮮現行稅制是:企業所得稅按季預繳,然後按年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為公歷6月65438+10月1日至2月1日的收入總額。

正常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報送所得稅預繳手續,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送匯算清繳手續;解散或破產的外國企業應在清算結束後20天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並在決算後15天內繳納稅款。被合並、分立的企業應當自合並、分立之日起匯算清繳,並自合並、分立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財政機關繳納所得稅。

4.2納稅申報渠道

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必須向有關財政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壹般是每季度提前繳納,年底最後算繳,多繳少得。

個人所得稅通過下列渠道或方式繳納:

(1)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5日內繳納,或由受益人在收到勞務報酬後10日內繳納;

(二)出售、捐贈財產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受益人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有關財政機關申報繳納;

(三)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固定資產租賃收入、提供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服務的個人所得稅,由取得收入的單位在季度最後壹個月的10日內代扣代繳,或者由受益人申報繳納,上繳有關財政機關。

房產稅應於每季度結束後20日內向財政機關繳納。

發生原材料銷售收入或建設項目轉讓收入時,應向財政部門繳納交易稅。

營業稅服務收入在產生時向財政部門繳納。

資源稅出口或銷售產生收入或消耗資源時,應向財政部門繳納資源稅。

地稅(1)城鎮營業稅:每月工資總額的1%,計算後於次月10日內到財政部門繳納稅款。

(2)汽車使用稅:每年2月底前,汽車使用者向財政部門繳納。

4.3納稅申報程序

繳納的稅款以韓元計算,由受益人直接繳納或由支付收入的單位代扣代繳。

正常經營企業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季度所得稅;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確認付款;多付的部分退還,少付的部分追回。

被解散的企業應當自解散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有關財政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並自匯算清繳之日起15日內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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