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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對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護國家、企業和投資人的利益,根據國家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活動,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並接受財政機關的檢查和監督。第三條 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工作由財政部統壹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機關)具體管理本地區所屬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工作。

中央企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所屬企業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天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者改變合作條件的,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後30天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第二章 財務會計機構、人員和制度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設置財務會計機構。規模較小,設置財務會計機構確有困難的,可以不設,但須報知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

企業應當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辦理財務會計工作。財會人員因故離職時,須辦妥交接手續,不得中斷財務會計工作。

企業財務會計機構的具體設置,由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則確定。

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協助企業負責人領導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制度,包括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成本費用管理、開支標準與審批程序、外幣資金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稽核等項制度。

企業的財務制度,在投產營業前報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籌建時間在壹年以上的企業,應先制定適用於籌建期間的財務制度,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報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財政部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時限,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其中年度報表和清算報表應附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和附送的查帳報告與財政部規定要求不符的,須重新編報。第三章 資本的管理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督促投資人按國家法律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如期繳清出資額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做好資產的評估與驗收,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投資人在資本投入中違約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投資人可以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外國投資人以現金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應是外匯;但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也可作為資本出資或合作條件。

投資人以實物、無形資產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須出具擁有資產所有權和處置權的證明,或者依法出具其它有效證明。投資人不得以租賃的資產或者已設立擔保物權的資產進行投資。

對於應當作價的出資或合作條件,投資人須依法進行資產的作價。外資企業無形資產的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

合營企業投資人的出資比例,按合同約定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或企業初次收到出資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確定後,不因匯率的改變而改變。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人的出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後,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工作在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後60天內完成。

企業在驗資工作完成後10天內,應將驗資報告報送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驗資報告失實的,應重新驗資。第十條 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投資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其註冊資本。合作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投資人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投資人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但須按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投資人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須報經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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