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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貿易和易貨貿易的區別概述

補償貿易和易貨貿易的區別概述

補償貿易雙方的關系屬於國際貿易範圍內的買賣雙方關系。買方對所購買的機器、設備或技術知識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賣方不持有工廠和企業的股份。這種形式既利用了外資,又擴大了商品的銷售渠道。補償貿易常與加工貿易相結合,通常稱為“三來壹補”。由於補償貿易持續時間長,壹般為10 ~ 20年或更長,在大多數情況下,金融機構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實行補償貿易可以為買方解決資金和外匯短缺,可以利用機會開拓海外市場賺取外匯;對賣方來說,可以擴大產品銷售,增加出口,獲得穩定的貨源。補償貿易的缺點是形式不靈活,難以達成協議,手續繁瑣,風險大。1931年,德國首先采用這種方法,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在與西方的貿易中也經常使用這種方法。中國在改革開放後開始采用這種方式。

補償貿易又稱產品轉售,是指交易的壹方在另壹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和技術,然後用該設備和技術生產的產品分期償還進口設備和技術的價款和利息。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於建造大型工業企業。比如,當時蘇聯從日本進口了價值8.6億美元的采礦設備,用6543.8億噸煤炭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了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由相關工業產品的銷售抵消。

後期補償貿易趨於多元化,不僅包括大型成套設備,還包括中小型項目。20世紀80年代,波蘭出口到西方的電子和機械產品有40% ~ 50%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回流。

上世紀80年代,中國用補償貿易的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但規模都不大,而且大多是小項目。近年來,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中國,因此補償貿易趨於減少。然而,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和促進銷售方面的優勢不容忽視。

易貨貿易直接用國內產品與國外廠商交換設備、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以貨換貨。

補償貿易和易貨貿易有以下區別:兩者都是買賣雙方的直接交換,壹般沒有貨幣流通,貨幣只是這些貿易中的壹種定價手段。兩者的區別在於,易貨貿易往往是壹次性行為,買賣過程同時發生,大致同時結束。補償貿易往往持續時間太長,有的長達三至五年,有的超過10年。每筆交易通常包括多項購買和銷售活動。

如何向海關登記補償貿易?

實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應當自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並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函和合同備案證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與外國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4.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產品的批準文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經濟擔保。海關審核上述單證後,對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並簽發《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為貨物辦理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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