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規定是不行的,要使用本人的賬號入金操作。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壹個外匯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有外匯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外匯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外匯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配合外匯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外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