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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促進中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完善對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範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貿易”包括邊民互市、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邊民互市貿易,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裏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者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邊境小額貿易,系指中國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者其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境外貿易機構)進行的貿易活動。

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系指中國邊境地區經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中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邊貿企業”包括中國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有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

第四條 邊貿企業或個人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易貨的方式進行結算。

第五條 邊貿企業或個人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結算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

第七條 邊貿企業應當在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或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後,憑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等材料到外匯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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