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除檢查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金融機構可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措施來識別或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壹)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2)回訪客戶。
(3)實地考察。
(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規定需要查驗相關自然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網上公民身份驗證信息系統進行。
其他金融機構在核實自然人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網上核實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實。
擴展數據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下列可疑行為:
(1)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二)向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請求後,無法完整獲取匯款人姓名、匯款人賬號、匯款人住所等相關替代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在采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