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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組織法的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並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基金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價的穩定,在各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其有關組織結構方面的法律規範可概述如下:

(壹)成員資格

參加1944年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並於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簽署基金協定的30個國家為基金組織創始成員國。其他國家根據基金組織理事會規定的日期和條件,可申請參加基金組織。

基金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有自願退出和強制退出兩種情況。成員國具有退出基金組織的權利。任何成員國可隨時將其退出的意願以書面通知基金組織。從基金組織接到該項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員國不履行基金組織協定義務的情況下,基金組織可宣告該成員國喪失使用普通資金的資格。如經地定段合理期限後,該成員國仍不履行上述義務,經基金組織理事會85%總投票權的表決通過,可要求該成員國退出基金組織。

中國是基金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壹。但中國的代表席位長期被臺灣當局非法占據。1980年4月17日,基金組織恢復了中國的合法席位。

(二)組織機構

基金組織的主要組織機構是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

理事會是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壹人組成。理事壹般是各成員國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副理事在理事缺席

的場合代行其職權。理事會每年舉行壹次例會。

執行董事會是基金組織處理日常業務的機構,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壹切權力。基金組織的所有權力(除特別保留於理事會者外)實際上已由理事會授予執行董事會現由22名執行董事組成。1980年9月,基金組織年會決定,中國自成壹選區,單獨指派壹名執行董事。

(三)投票權與表決

每個成員國擁有250票基本投票權,再按其份額每10萬特別提款權增加壹票投票權。目前,中國在該組織擁有24,159票投票權,占總投票權的2,54%.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決定壹般問題時,以簡單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表決,決定重要問題時,則根據不同問題的重要程度,分別適用2/3多數通過、3/4多數通過和85%多數通過等議事規則。這種與份額相聯系的表決制度從組織上保證了發達國家在基金組織的優勢地位。

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則要求擴大適用3/4多數通過議事規則的範圍,反對任何成員國擁有否決權。根據1977年生效的基金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關規定,全部政治性決議,都需要適用85%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

(四)法律人格

基金組織具有完全的法人權利,特別是有權簽訂契約、取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基金組織享有的豁免和特權包括:財產和資產享有司法豁免;財產和資產免受搜查、征用、沒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財產和資產免受各種限制、管制、統制以及任何性質的延期付款;檔案不受侵犯。此外,還規定了基金組織的通訊特權、基金組織官員和雇員的豁免事項與特權以及捐稅豁免等。 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亦稱世界銀行),於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7月24日生效,成立了國際金融公司。1960年9月,國際開發協會亦宣告成立。至此,上述三個國際金融組織形成了世界銀行集團。

世界銀行集團有關組織結構方面的法律規範可概括如下:

(壹)成員資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全體成員國均可申請加入世界銀行。凡參加1944年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並於1945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簽署《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國家,是世界銀行的創始成員國。基金組織的其他成員國可按照世界銀行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參加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成員資格的喪失有自願退出和暫停資格兩種情況。成員國具有退出世界銀行的權利。任何成員國可隨時將其退出的意願書面通知世界銀行總部。從世界銀行總部接到該項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如果成員國不履行其對世界銀行所承擔的義務,世界銀行經持有總投票權半數以上的多數理事表決通過,可暫停其成員資格。該國自暫停成員資格之日起壹年後,除非世界銀行以同上述相同的多數表決恢復其資格,即自動終止成員資格。此外,任何成員國在其喪失基金組織成員資格三個月之後,即自動喪失其世界銀行的成員資格。截至1991年6月,世界銀行***有155個成員國。截至1991年6月,國際金融公司有141個成員國,國際開發協會成員國總數達139個。據國際開發協會章程的規定,其成員國分成兩類;第壹類成員國22個,多數是“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成員國;第二類成員國117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兩類成員國在繳納資金和表決權方面的待遇各不相同。

中國是世界銀行11個創始成員國之壹。1980年5月中國恢復了在世界銀行集團的合法席位。

(二)組織機構

理事會是世界銀行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壹人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年舉行壹次例會,壹般與基金組織理事會聯合舉行。事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行使全部投票權的2/3以上的大多數理事。

執行董事會是經理事會授權、負責辦理日常重要事務的機構。

其主要職權包括制定政策;審議並決定貸款提案;向理事會會議提交決算審議、行政預算和年度經營報告等。現由21人組成。其中,持有最多股份的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和日本各指派壹人;中國由於擁有壹定的股權,並且人口眾多,所以單獨劃為壹個選區,委派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任期兩年。

1980年,世界銀行集團設立了行政法庭,以便通過司法方式,解決該集團工作人員與管理機構之間的爭端。原因首先是鑒於該集團工作人員急劇增加,需要較正式的申訴程序;其次是為了確保該集團和內部事務免受各國管轄。世界銀行行政法庭由國籍不同的七名法院官組成。法官候選人由世界銀行行長在適當協商後提出,由執行董事會任命。法官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三)投票權與表決

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各成員國的投票權為:自動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權加上其認繳股份數之和。

國際開發協會各成員國的投票權為500票基本投票權加上其認繳股份數之和。除非另有特別規定,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的切事務均適用簡單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

(四)法律人格

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分別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別是有權簽約、取得和處置不動產和動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上述三個組織的財產和資產均免受搜查、征用、沒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其檔案均不受侵犯。

世界銀行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已被瑞士在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該行在瑞士的地位、特權和豁免的協定中,明確予以承認。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徘徊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期間,與會國在起草《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的同時,進行了有關相互減讓關稅的多邊貿易談判。與會國決定將該憲章草案中有關多邊貿易關系的規定作為業已取得壹致的關稅減讓的條約基礎。各國所作的“關稅減讓表”結合成為獨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附於《會議最後文件》。1947年10月制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總協定於1948年1月1日生效。

總協定有關組織結構方面的法律規範簡介如下:

(壹)成員資格

所有國家都可申請加入總協定。加入總協定必須通過加入議定書的方式,即需要取得議定書2/3成員的事先同意。原為總協定成員國附屬領地的新獨立國家,經有關總協定成員國(即原宗主國)發表聲明證實後,可通過繼承的方式加入總協定。

在不損害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的條件下,任何成員國可以退出總協定,或單獨代表其負有國際責任,但當時在對外貿易關系和總協定規定的其他事務的處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權的任何單獨關稅領土退出總協定。退出行為於聯合國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目前,總協定的成員已由最初的23個創始成員國發展到104個成員國和地區,另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在原則上執行總協定規則。中國是總協定的創始成員國之壹。

1986年7月,中國正式向總協定提出申請,要求恢復中國在總協定的合法席位。

(二)組織機構

締約國大會是總協定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組成。每年舉行壹次會議。其主要職責是:解釋總協定條款;建立新的體制結構;通過協商解決貿易爭端;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總協定的所有成員國都可成為代表理事會的成員。代表理事會擁有在總協定例會之間處理日常事務和緊急事項的權力,但如果某成員國要求將某特定事項提交下屆大會解決,代表理事會就不具有處理該事項的權力。

貿易和發展委員會是1965年設立的專門處理發展中國家貿易和發展問題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各成員國對總協定第四部分條款的執行情況;審議涉及發

展中國家利益的其他問題;通過總協定秘書處,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秘書處由總幹事、副總幹事和若幹專家及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締約國大會的籌備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並負責有關多邊貿易談判的組織工作。自1955年始,總幹事被委托作為總協定及其附加協定的保管人。

(三)表決程序與多邊貿易談判

總協定實行壹國壹票的表決制度。在壹般情況下,締約國大會在舉行多邊貿易談判之前先召開各成員國部長級會議。壹些重要的實體性決議,需要2/3多數通過。其他實質性和程序性決議,只需要簡單多數成員國出席和表決。

在實踐中,締約國大會壹般沒有通過正式的表決程序作出決議,新的總協定義務經常通過多邊貿易談判產生,只對願意接受新義務的成員國具有拘束力。

關貿總協定自簽訂以來,先後舉行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前五輪談判集中於關稅減讓問題,第六、七輪談判除關稅減讓問題外,還涉及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等問題。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宣告結合。這輪談判所達成的多邊貿易協議,是國際社會為開放全球貿易所作出的最大努力。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取代總協定。總協定將在壹年過渡期後退出歷史舞臺。 1964年3月至6月16日在日內瓦召開第壹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在這次會議的建議下, 196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貿發會議為聯合國的常設機構。

貿發會議的宗旨和主要職能是:促進國際貿易,特別是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貿易發展;制定有關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問題的原則和政策,並提出付諸實施的計劃;審議、推動和開展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在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領域的各項協作活動;商定多邊貿易協定;推動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就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談判;協調各國政府和區域性經濟集團的有關貿易和發展政策。根據貿發會議主要法律文件的規定,貿發會議有關組織結構方面的法律規範如下:

(壹)成員

包括全體聯合國成員國、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聯合國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後,中國於1972年4月首次派代表參加貿發會議,成為其成員。

(二)組織機構

貿發會議的主要組織機構是會議、貿易和發展理事會和秘書處。

會議是貿發會議的最高權力機構。貿發會議每四年(或少於四年)舉行壹次。開會地址輪流設於亞、非、拉地區。理事會是貿發會議的常設執行機構,也是聯合國在經濟領域的重要機構之壹。理事會在貿發會議閉會期間,執行會議的職能和經1995號決議具體指定的職能,並且作為下屆貿發會議的籌備委員會,進行會議文件的準備工作,包括提出供會議考慮的議事日程、有關會期和會址的建議。理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兩次例會,並可根據其程序規則召開特別會議。

秘書處是會議、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常設的專職辦事機構,設立於日內瓦。貿發會議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的工作。此外,貿發會議還在聯合國總部設立了聯絡處。

(三)決策方式

會議、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成員都具有壹票投票權,上述各機構通過簡單多數成員出席和表決作出決議。然而,在貿發會議中,采取壹致同意或協商壹致的決定方式已成為慣例。只有在為達成協議的所有努力均告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上述表決方式。

貿發會議中的談判和決策以非正式的“集團制度”為基礎。貿發會議成員國分為四個集團,即77國集團、B集團、D集團和中國。貿發會議這種非正式的集團制度還為在貿發會議官員選舉和會議、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成員選舉中實行公平的地區分配原則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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