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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壹九八六年鼓勵出口、多創外匯的幾項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壹九八六年鼓勵出口、多創外匯的幾項規定

      (二月三日 京政發 [1986] 15號)

為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下達本市壹九八六年外貿出口任務,鼓勵工(農)貿企業多出口、多創匯,特做如下規定:

壹、市計委下達的壹九八六年外貿收購、供貨計劃,仍視同指令性計劃。工(農)貿雙方要按季銜接計劃並簽訂經濟合同,各生產單位應按合同提出的品種、質量要求和交貨時間安排生產,按時、按質、按量交貨;外貿部門要按計劃收購。工(農)貿雙方必須密切協作,克服困難,保證完成計劃。

出口產品所需原輔材料,首先要按原渠道由物資部門優先保證供應。國內解決不了必須進口的,由外貿部門用以進養出外匯安排解決,不足部門,由市計委用地方外匯或組織企業用留成外匯解決。

二、出口商品的收購價格,凡屬國家統壹訂價供應原材料的,都應按國家牌價供應出口;屬於價格放開、市場調節的商品,原則上要做到內銷、外銷產品同質同價、優質優價。生產部門不得任意漲價,外貿部門不得任意壓價,市物價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

三、為了鼓勵生產部門積極提供出口產品,凡完成供貨計劃的,均給予專項獎勵;即提供出口創匯壹美元的貨源,獎勵人民幣四分,由地方財政半年撥付壹次,年終結算。此項獎勵可用於職工的獎金和福利。完不成供貨計劃的企業,按全年實際交貨量結算,每美元扣回人民幣壹分,年終由各區、縣、局(總公司)審查上報市外貿出口協調小組審批。

為了鼓勵外貿企業(包括工貿公司)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由市財政撥付專項獎勵基金,具體獎懲辦法由市經貿委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今後國家有統壹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繼續實行將外匯留成的百分之十二點五分給創匯企業的規定。為了把留成外匯管好用活,充分發揮留成外匯的作用,試行以區、縣、局(總公司)為單位的內部調劑辦法,用匯企業對調出外匯的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調劑外匯最高限價以內給予經濟補償。調劑外匯收入可納入企業留利,用於補助出口減利部分。

五、建立出口專項獎勵基金,用於扶植出口生產,獎勵出口。資金來源除由地方財政給予扶持外,從使用地方貿易留成外匯中征收。凡使用市計委掌握的貿易留成外匯,用匯單位每用匯壹美元,要繳納人民幣三角,由銀行代收,設專戶存儲。由市外貿出口協調小組掌握並制定使用辦法。

六、出口生產企業(指提供出口商品額占總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創匯在二百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的留利水平原則上不應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可向財政或稅務部門申請減免調節稅或所得稅。

七、除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外,在內銷與外銷發生矛盾時,要適當擠壹點內銷保證出口。對出口產品所需燃料、動力和鐵路運輸等,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外貿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所需貸款,銀行要優先安排。

八、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同擴大出口應緊密結合。要盡先安排用於擴大出口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引導外資投向擴大出口創匯能力的企業,和效益好、創匯多的合資項目。

九、加強領導,搞好協調。由市計委牽頭、市經委、經貿委和有關單位的負責同誌組成市外貿出口協調小組,每月召開壹次會議,負責貫徹執行鼓勵出口政策和制定鼓勵出口的措施,解決外貿出口貨源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出口計劃和外貿收購、供貨計劃的執行情況。

本規定下達後,市政府京政發[1985]119 號文件停止執行,本市過去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壹律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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