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經營形式按市政府已經批準的八種形式繼續試點。
凡未確定資產經營形式的企業,可向市主管委辦提出申請,由市主管委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簽訂協議並組織實施;企業已和政府簽訂資產經營協議需要變更的,應向市主管委辦提出申請,在確定新的資產經營形式後,重新簽訂協議。第三條 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
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國家宏觀政策指導,自主確定經營範圍和為社會提供服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首都發展規劃的,不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企業可以開展多種經營,壹業為主,兼營其它,自主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跨行業開展經營活動,設立分支機構,並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開業登記。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企業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與政府指定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確因執行指令性計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國家給予補貼。除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外,市計劃主管部門原則上不下達指令性計劃。
企業生產需由地方訂貨的重要物資,由市有關部門組織購銷雙方議訂價格。第四條 企業享有產品、勞務定價權
企業生產經營的商品和勞務價格,除國家和市政府物價部門頒布的價格分管目錄所列的少數品種外,壹律由企業自主定價。企業定價的商品不受經營差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環節和銷售渠道限制,屬於國家管理價格的新產品,試銷期內由企業自主定價。允許企業自主定價的,不必向市物價部門和政府主管委辦請示或備案。
除國務院物價部門和市物價部門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截留、幹預企業定價權,無權另行規定企業的產品和勞務價格。
物價部門執行物價檢查時,按照目錄內的商品價格執行檢查。第五條 企業享有產品銷售權
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劃和地方定貨任務以外的產品及指令性計劃超產的產品,由企業自主確定銷售範圍、數量、渠道、對象和方式。任何部門不得強行幹預企業的銷售渠道,不準對其銷售設置障礙。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劃產品,需方企業或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必須按合同收購。
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可以開辦多種形式的市場或組織壹次性的銷售活動。
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在社會上聘請中介經紀人、推銷員。第六條 企業享有物資采購權
企業生產所需物資可以在市場自由選購,自主調劑和串換,物資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不得幹預,不得為企業指定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任何部門不得規定企業只許使用本部門或與本部門有關單位的配套產品。第七條 企業享有進出口權
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和對國外市場的考察。為有利於實行收購制企業了解國際市場,增加花色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外貿企業要主動吸收生產企業參與同外商的進出口產品價格的商定。
有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的企業,可以直接到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外匯帳戶。外匯留成要直接分配到企業,進入企業外匯帳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和截留企業外匯留成,不得截留企業有償上交外匯後應當返還的人民幣。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生產、貿易型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並通過有對外經濟合作權的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勞務。也可與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技術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達成協議,以聯營、掛靠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企業用留成外匯、調劑外匯、國內現匯貸款進口不屬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可直接到外匯管理局撥付外匯,辦理有關手續。
支持和鼓勵外貿企業、自營進出口企業與其他企業聯營、合作、參股、兼並、組建企業集團,帶動其他企業擴大進出口業務。
國家分配給地方涉及工業的出口計劃、配額、許可證,由市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市工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產品凈創匯以及換匯成本等指標,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與講求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統壹協調,合理分配。國家分配給地方涉及工業的進口配額和許可證,也按上述原則辦理。
已獲得經營進出口權的工業企業,其進出口機構的對外名稱不變。新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核準,並報海關備案,可對外開展業務。
進出口公司應在結匯後及時撥付應當返還企業的人民幣,過期不付的,按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企業經批準可以在境外設立企業或者投資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方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1000萬美元以下項目由市經貿委會同市計委審批。以實物投資辦企業,可以不再審批,只報市經貿委備案。有關外匯事宜,依照國務院頒發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執行。有關產權登記,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年供貨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確定本企業經常出入境的業務人員名額,報主管委辦和經貿委審批。對企業結常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實行壹次性審批、壹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