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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保區功能及政策介紹

法律分析: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港口的功能於壹身,可以發展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

綜合保稅區和保稅港區壹樣,是我國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保稅區壹詞之差,卻功能更為齊全,它整合原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外向型功能區後,成為更為開放的壹種形態,也更符合國際慣例。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部門也對保稅區實行相對優惠的政策。企業在綜合保稅區開展口岸作業業務,海關、商檢等部門在園區內查驗貨物後,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轉關出口,無須再開箱查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 四、主要任務

(壹)統籌兩個市場,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1.拓展兩個市場。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負責,排在第壹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2.提前適用政策。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對入區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在確保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按現行規定享受綜合保稅區稅收政策。(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3.釋放企業產能。允許綜合保稅區內加工制造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海關總署、商務部負責)

4.促進內銷便利。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制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便利企業內銷。(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

5.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簡化海關業務核準手續,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總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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