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資金來源的不同,流動資金可分為自有的和借入的。中國國營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撥款和企業內部積累。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主要來自入股者的股金和企業積累的公積金。企業的借入流動資金主要是從銀行取得的流動資金借款,接受其他單位聯營投資的流動資金和各種應付、暫收款。
在企業的應付、暫收款項中有壹些項目,如應付稅金和存入保證金,由於結算期固定,可以和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壹樣,經常參加企業資金周轉。
對未到結算期的應付、暫收款項可以經常占用的部分,在會計上稱為“視同自有流動資金”。考核流動資金利用效果的指標,主要有流動資金周轉率、流動資金產值率和流動資金利潤率。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是香港式的貼現窗口。是香港外匯基金局於1992年6月在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基礎上推出的壹種新的政策工具。持牌銀行在每天港元同業市場收市後,當銀行發現資金頭寸不足,即結算賬戶余額為負數時,就可以通過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回購合格證券向香港金融管理局借取隔夜資金。銀行頭寸有余,也可存入以獲得利息。
這種隔夜資金拆借的正數為香港金融管理局向銀行系統註入資金凈額,其負數則為銀行系統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存放資金的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