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資金拆借又稱資金拆放,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為調節臨時資金余缺而進行的短期資金借貸活動,拆借數量利率和期限,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由拆借雙方協商議定各銀行吸收的存款數量和來源不同,所發放的貸款對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資金在見上帝區間數量上存在差異,這是銀行間資金拆借的現實可能,調劑資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資金,這是銀行間資金拆借的客觀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壹)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