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第壹,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
第二,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收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以下規定第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證券公司可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準。
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第六,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七,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準決定之日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並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托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八,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九,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壹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第十,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投資於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時候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擴展資料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範
(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
(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準程序
(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六)資產管理合同
(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與考點,請同學們加強理解和記憶)
(八)客戶資產托管
(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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