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需要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二)資金清算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委托書。
支付令函是指企業或個人出具的書面指令,銀行據此支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
(三)結匯後人民幣資金使用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付款通知應包含商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號、資金用途等。企業用資金結算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時,必須提交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壹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確認函回復)。
(5)根據支付令函及用途明細表(格式見附件2)取得的前期資金結匯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復印件及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的發票。若結算為壹次性或多次結算中的最後壹筆,企業應在結算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提交銀行。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及以下的企業儲備資金用於結匯的,可不提交第(三)項和第(五)項文件,其資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結匯。
資本金結匯原則:壹是資本金已核實,二是實際結匯,不允許提前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