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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貿易收付匯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壹)與客戶勾結,用假報關單套匯的;(二)明知無貿易背景為客戶開立信用證的;(三)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客戶售匯的;(四)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為客戶辦理外匯匯出手續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壹)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行政開除處分;(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或者行政開除處分。違規金額壹年內累計等值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壹)未經外匯局批準,擅自向保稅區內企業售匯的;(二)未經外匯局批準,擅自為沒有代理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沒有進出口代理權的生產型企業辦理代理進口項下售匯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壹)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直至行政開除處分;(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或者行政撤職處分。違規金額壹年內累計在等值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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