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人股東,壹人董事
2.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擔任企業股東和董事,無國籍限制,無最高人數限制。
3.公司註冊資本不需要驗資,沒有最高資本限額。
4.公司成立後期,沒有年報要求,繳納低政府費和代理費。
5.離岸公司不能在註冊地或與註冊地居民交易或購買房地產,除非是為了保存公司檔案和聯系股東。
6.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程序簡單,出席和表決均為可接受的電子形式。
7.年度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可由股東或董事自行決定。
8.公司的設立、解散和治理受國籍地(註冊地)法律管轄,經營受行為地法律管轄;
9.除了法律限制的特許經營名稱,還有很多公司名稱;
10.股東和董事的信息沒有在政府存檔,必須經董事授權才能披露。
11.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有些法律規定,董事會的批準是轉讓的生效要件。
12.在壹些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定不允許向公眾發行股票。
13.公司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經營,其境外的經營活動所得可以完全免稅。
14.公司的會議很簡單,妳可以在當地銀行或者國際銀行開戶。
離岸公司的外部特征:
1,法制健全。對離岸公司、離岸銀行、離岸投資及相關商業活動進行專門立法或在部門法中規定離岸商業活動。
2.與各國和國際組織簽署雙邊和多邊反洗錢協議或公約。
3.其中大多數國家沒有與其他國家簽署稅收協定。
4.壹般來說是英美法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群島、巴哈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傑西和內華達。
5.金融體系發達。跨國銀行紛紛設立機構,與各國金融市場保持密切聯系,方便結算。
6.通訊和交通便利。這是保證離岸業務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
7、實行法定註冊代理人制度,代表政府行使商事職能,當事人無需到註冊地。
8.離岸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銀行和其他商業組織在離岸業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9,免稅和寬松的監管制度為離岸業務創造了靈活的經營條件,
10.銀行對離岸業務的要求和監控比在岸業務更嚴格。
11,屬於單獨的稅務區域或司法管轄區,具有獨立的立法管轄權或屬於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