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經濟許可證壹經稅務機關登記,不能直接作廢;
2.如果外貿證明開具錯誤,首先要向項目經營地稅務機關反映情況,說明問題;
3.遵循稅務機關的指導,可能需要到對外貿易證明簽發地的稅務機關進行核查;
4.核銷時,納稅人應提供完稅證明和擬核銷的對外經濟憑證。
外經證的作用和局限性;
1,外貿憑證是外貿部門出具的對外經濟合同備案憑證,是對外貿易合同履行的證明;
2.對出口企業來說,外貿許可證是獲得出口退稅和辦理結匯手續的重要依據;
3.外貿單證壹旦送檢,通常意味著相關合同已執行完畢,其信息已錄入系統,監管出口交易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4.外貿證註銷可能影響企業信用記錄,因為涉及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的聯合監管;
5.特殊情況下,變更或解除合同,需按規定程序向外貿部門申請,說明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外貿許可證壹經稅務機關查驗登記,不能直接作廢;如有開具錯誤,需向項目經營地稅務機關報告,並到開具地稅務機關核實,同時提供完稅證明、待核銷外貿憑證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在外匯券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匯券向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匯券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