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責任
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審計署設立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壹)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負責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結果核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二)起草審計法規,制定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條例、審計標準和準則並監督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發展規劃和專業審計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金融經濟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和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年度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情況的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其他審計和專項審計的調查情況和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權限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中央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的企業和金融機構。
6.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及其部門委托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由審計署實施審計監督的省部級領導幹部和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具體事項。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依法處理被審計單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大案要案。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向被審計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進行核實。
(九)領導省審計機關配合省人民政府工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開展專項審計或者特定項目的審計調查,糾正或者責成地方審計機關糾正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當地審計局。
(十)組織對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依法以適當方式組織對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
(十壹)組織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全國審計信息系統建設。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結構
內部機制
13內部機構:
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處)
監管部門
財務審計部門
行政審計部門
農業、資源和環境保護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部
財務審計部門
企業審計部
社會保障審計部
利用外資審計司
海外審計部
國際合作司
人事教育部。
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派出審計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和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其他: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直屬機構
7個直屬機構:
計算機技術中心
代理服務局
審計研究所
幹部培訓中心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中國審計報社
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代理
派遣審計局
25個派出審計辦公室:
外事外事審計局
發展統計局審計局
審計署教育審計局
科學技術審計局
審計局工業審計局
國家審計署民族宗教審計局
政法審計局
審計署監察人事審計局
審計署民政和社會保障審計局
審計局財稅海關審計局
資源和環境保護審計局
審計局建設審計局
審計局運輸審計局
農林水利審計局
審計局貿易審計局
審計局文化體育審計局
審計局衛生和藥品審計局
審計署國有資產監督審計局
審計署經濟法審計局
審計署廣播電影電視通信審計局
審計局新聞和報紙審計局
審計署旅遊事務局
審計局理工審計局
地震和氣象局審計局
審計局宣傳審計局
地方專員辦公室
18當地專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Xi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其他的
審計署主管審計署門戶網站和《中國審計》、《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誌。
省級審計機關
吉林省審計廳
上海市審計局
河南省各局
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甘肅省審計廳
西藏自治區審計廳
海南省審計廳
青海省審計廳
山西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北京審計局
天津市審計局
河北省審計廳
遼寧省審計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
江蘇省審計廳
安徽省審計廳
福建省審計廳
江西省審計廳
山東省審計廳
湖北省審計廳
湖南省審計廳
廣東省審計廳
重慶市審計局
四川省審計廳
貴州省審計廳
雲南省審計廳
陜西省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署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審計長:劉佳怡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鄭振濤。
副審計長:秦博勇
黨組成員、副審計長:孫寶厚、陳塵肇、維倫。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黨組成員、主任:張彤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李小重
法規司黨組成員、司長:劉正軍
歷任領導人
審計長
於明濤
呂培建
郭正安
李金華
審計條例
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機構審計風險評估標準
審計機構的分析性審查標準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評價標準
審計機關的審計抽樣標準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標準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
審計署關於禁止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將審計機關列為查詢企業檔案不收費單位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指南
審計機構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指南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南
審計機關審計審查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制和審查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指南(試行)
審計機關的審計證據標準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指南
審計機關審計復議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加強工作配合和協調的通知
審計署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統計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規定
審計機關公文處理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規定
審計署關於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措施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權限劃分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應當對社會捐贈資金實施審計
審計機關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行政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公共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款和援助項目進行審計的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行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實施中央銀行財務審計的辦法
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標準
審計署關於執行審計準則的通知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審計署關於辦理審計機關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