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運輸工具申報之日起14天,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過了這個期限,海關就要收滯納金了。
進境物品逾期付款起始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15天,郵寄進境物品逾期付款起始日為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後15天。
延期付款的收款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收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予征收。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是海關批準的正常到岸價格,是以外幣計價的。
海關應當按照應征收滯納金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延期付款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申報而產生的壹種費用,不屬於罰款,海關出具的延期付款收據也不屬於罰款通知書。
設置報關時限和收取滯納金的目的是運用行政和經濟手段,督促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快港口運輸,使進口貨物盡快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