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口單位出口後,單次核銷單對應的收匯金額少於申報金額且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
超出此範圍的出口應辦理平衡核查報告手續。如果進行批量核銷單,可以根據每張核銷單平均計算出口收匯差額。如果超過5000美元,差額應予註銷。
個人推薦
壹般申報金額少填的,如果涉及退稅,肯定會影響退稅金額。在這種情況下,賬單將被刪除並重新報告。如果已經放行,開票金額只會和申報退稅的金額壹致,需要妳自己去補收匯的漏洞。
法律依據
根據《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根據您的描述,建議企業向海關申請換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註銷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因報關員操作或者書寫錯誤需要修改或者註銷申報內容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註銷表》及以下材料:
(壹)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或者艙單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進出口貨物真實情況的有關文件、證件;
(2)詳細說明;
(3)其他證明材料。海關未發現報關員有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是否接受換單取決於申報地海關的答復。建議與申報地海關進壹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