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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單核銷超期申報,內銷補稅應該怎麽處理?

核銷單核銷期限是210天,90天是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期限,是以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計算的。

核銷單核銷期限是210天(自出口之日起,已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210天)!其實當時妳應該還沒有超期,剛好7個月,當時在9月份核銷應該還來得及!不過現在當然不能了。

轉內銷會計處理就是視同內銷壹樣,補提增值稅就是了。

下面是相關規定:

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方面的問題做出以下調整:

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第二款中關於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10天內。

二、對於各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山東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6〕188號)第四條中規定“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180天(遠期結匯除外)調整為210天。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六條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中規定,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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