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擔保人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2、擔保登記:
(1)擔保人為銀行:由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2)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印章);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於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註:
(1)境內個人作為擔保人,可參照境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2)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資料同上。
3、審核:
(1)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2)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準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3)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同壹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壹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其他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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