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銀行(票面註明):
我們已經收到貴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的內容如下:
票號是:XXXX;;
票面金額:XXXX;;
發行日期:XXXXX;
到期日:XXXXX;
出票人全稱:XXXXX;
收款人全稱:XXXXX;
由於我司財務人員的疏忽,在背書時(根據不同情況寫不同原因),如果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由我司承擔。特此證明!
請付錢!
公司名稱(認證公司)
時間
背書是指在承兌匯票背面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票據背書轉讓時,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記載被背書人姓名和背書日期,重復背書是指同壹公司連續兩次對票據背書。
票據的背書應當是連續的,背書的連續性是指票據上記載的背書,從簽發時的收款人到最後壹個被背書人,以票據背書的形式連續,沒有間斷。也就是說,轉讓票據的背書人和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的簽名是先後相連的,背書的連續性是票據法對票據權利轉讓的特殊要求。但在具體業務辦理中,背書人的簽名和記錄往往存在錯誤,導致背書不連續,影響票據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根據背書連續性的認定規則,從背書記錄順序是否連續、背書記錄是否形式有效、連續背書人是否相同三個方面判斷,重復背書不影響匯票背書的連續性,法律上不影響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據的權利。但重復背書畢竟是背書中的意外,人民銀行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認可這種背書形式。因此,為了安全、穩定、及時地收回票款,建議收票人在遇到此類票據時,應要求復制背書人出具證明或承諾,或及時與承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