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費,目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學校壹般會在招生簡章、招生廣告,或者與學生簽訂的協議中約定。
28.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是否有最低資金投入要求?條例中15%啟動資金到位的證明是什麽?誰將簽發有效的證書?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沒有具體的最低資金投入要求。但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對學校設立基本條件的要求,壹般參照公辦學校的辦學標準提出具體的辦學投入要求。
《條例》所稱15%開辦資金證明,是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舉辦者在申請辦學時向審批機關提供的,證明相應辦學資金已到賬的財務憑證。此證明壹般應由擬就讀學校所在地的銀行部門出具,並經註冊會計師驗證。
29.變更合作辦學的合作方有什麽規則?我應該向誰申請這種變更?什麽時候可以申請?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的合作者應當是教育機構。於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外合作辦學的合作方有了硬性規定。因此,變更合作方的要求完全等同於審批辦學的要求,且必須是同壹層次、同壹類別的教育機構,且應有壹名以上畢業生。變更合夥人應當按照原辦學審批程序提出申請,由原審批機關審批。變更合夥人應當進行財務清算,明確各方責任。
30.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要求是什麽?決策機構的成員人數是否有規定?中外代表比例有什麽限制?
為使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決策機構真正依法行使職權,理事會、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具備勝任該職務的必備條件,即遵紀守法,無不良違法或故意犯罪記錄,個人品德和行為得到社會公眾積極評價,熱心公益事業,廉潔務實,熱愛教育事業,具有壹定的組織、管理和社會活動能力。決策機構成員人數超過5人。為便於決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決策機構成員壹般為單數。根據規定,中國教育機構在決策機構中的派出人員不得少於1/2。
31.如何判斷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合法性?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活動。而且預科階段的中外合作辦學是不允許招生的。因此,判斷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是否合法,可以查:(1)屬於籌建階段的,應具有省級以上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函,但不得在籌建階段招生;(2)正式設立階段,辦學機構須具有省級以上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教育部統壹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辦學項目須有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3)獨立辦學機構應當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4)物價管理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等。
3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選課需要註意什麽?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選課註意事項如下:(1)查看辦學許可證或項目批準書,確定該機構或項目是否經過主管部門批準;(2)保留招生簡章及與學校簽訂的各種協議;(3)向機構或項目支付費用時,應索取發票或收據。
33.中外合作辦學的不良行為有哪些投訴渠道或法律救濟途徑?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中教師的合法權益應該以什麽形式得到保障?
針對中外合作辦學活動中的不良行為,或者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從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個方面尋求法律保護。民事責任方面:(1)當事人可與學校協商;(2)協商不成,可以請第三方調解,包括消費者協會調解或主管部門調解;(3)調解不成,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在行政責任方面,當事人可以向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主管部門在查明事實後會責令其改正,並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3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應執行什麽會計制度,應向哪些行政機關報送財務報表?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中的收支表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上述材料應分送審批機關、稅務機關和主辦單位。
35.申請設立或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由誰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或者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申請設立或者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
相關申請材料應通過中國教育機構提交。其中,擬實施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向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逐級上報,主管審批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實施高等教育,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逐級上報,由主管審批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6.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收費標準和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規定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機關批準後,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合作辦學收費項目和標準,經批準後,憑收費項目許可證和批準的標準收取費用。未經備案批準,學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37.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以及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有哪些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進出口的主管部門。關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在辦學過程中的用匯問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並發布相應的管理辦法。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可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辦法執行。
38.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能否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辦學結余中獲得合理回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如何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
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出現的壹個法律概念。是鼓勵社會力量積極投資辦學,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讓民辦學校的投資者在壹定條件下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而不是投資回報。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具體規定,條例規定的扶持和獎勵措施適用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因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申請時明確要求合理回報的,經批準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合理回報,但根據實施辦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能要求合理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