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在中國設立的合資企業應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市場的需要,並能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合資企業的成立壹般要經過立項、談判簽約、審批和註冊四個階段。1.項目立項。項目立項是中國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審批機關審批的法定程序。項目建議書是中國合營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的與外國合營者建立合資企業的申請。項目建議書壹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合資夥伴及其資信情況;②合資企業的目的;③業務範圍;④生產規模;⑤總投資;⑥投資方式;⑦生產工藝和主要設備;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應;⑨銷售市場;註重經濟效益等。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是從宏觀角度論述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對項目的資金、技術、市場、效益等進行初步估算和建議。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要註意外匯、資金、物資三個平衡。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機構是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是計委,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2.談判並簽署合同。談判簽訂合同是中外合資企業舉辦合資企業進行投資、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合同和章程的全過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證中外合資雙方獲得最佳經濟效益的必要措施,是合資企業成立的重要環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中外雙方將在此基礎上進壹步協商簽訂協議、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合營企業協議是合營各方就建立合營企業的壹些要點和原則達成協議的文件。合營企業合同是合營各方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合營企業章程是根據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壹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管理方法的文件。合營協議與合營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合同為準;兩者在不互相矛盾的部分都有法律約束力。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簽訂合營企業協議,只簽訂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由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審批,其他機構無權審批。協議、合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後生效。3.認可。合營各方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合同、章程後,中國合營者應向審批機關正式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①申請書;(二)中外合作者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③協議、合同和章程;4主席。副董事長、董事候選人名單;(5)中國合營者主管部門和合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簽署的關於設立合營企業的意見。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審批。批準後,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具備規定條件的,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委、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審批。受托方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後,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批準證書。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受委托機關統稱為審批機關。審批機構應在收到中國合營者按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審批機關發現上述文件不適當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4.註冊。合營企業應在領取批準證書後30天內,由設立合營企業的負責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文件:①批準證書;(二)協議、合同、章程復印件;(三)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文件的復印件。合營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合營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在中國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綜上所述,外資企業法主要是針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使用的法律。這壹法律規定壹般不同於其他企業的公司法。這壹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中外雙方的利益。所以作為雙方,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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