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保險知識案例

保險知識案例

1.幾個保險案例的分析很簡單,也很緊急。

第壹個問題;熊敗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且隱瞞的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由於業務員陳某違規操作,未能按照正常程序辦理保險業務,陳某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項* * *勝訴。由於雙方已約定11年6月交保費,且保險公司已經出具了保單,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7月份,沒有超過約定的賠付期限,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賠。

第三:範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險金。不管範小姐的本意是什麽,她在填寫保單受益人的時候,就填了法定,保險金就成了範小姐的遺產。那麽範先生和李女士作為範小姐的父母,是絕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他們都有權繼承範小姐的遺產。所以他們會平分保險金。

2.找壹個經典的保險案例。

壹個房客從房東那裏租了9個月的房子。租賃合同中寫明,租賃期間房屋損壞由承租人負責,為此承租人要為租賃房屋投保壹年的火險。租約到期後,租客會按時退房。退房壹個月後,房子被大火燒毀。於是承租人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有責任賠償嗎?為什麽?如果承租人退房時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作為被保險人能否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麽?

首先,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租人對房屋沒有保險利益。

同時,房東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索賠。因為保單的轉讓沒有得到保險人的批準,房東與保險人沒有保險關系。

(喵喵寶)

3.保險案例分析

我的分析是,被保險人不慎摔倒,導致原本的肺結核感染傷口,最終擴散死亡。那麽,他死亡的近因是:疾病。換句話說,假設被保險人體內沒有這種病菌,無論摔得多慘,都不會死。所以這個真的不屬於意外傷害的保險範圍,意外摔傷造成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如果真的打官司,我個人認為沒必要,因為保額只有5000元。即使被保險人勝訴,賠償也不夠請律師。更何況原則上是永遠不賠的,除非保險公司人道處理,否則勝訴幾率很小。

4.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格糾紛,理賠,續保,退保,承保,

案例:65438+1995年8月30日,福州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艷在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的勸說下,購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年繳900元,限繳期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錢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銀行的賬戶。此時,林則彥還沒有通過體檢。1年9月6點半,林澤言遊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其家人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派人調查。這個時候核保還沒通過,保單還沒出。最後,按照國際慣例,平安向林的家屬支付了共計5萬元的賠償金。這起賠款案創下了當時國內的兩個第壹,即最短保險期限和無保單全額賠款。

分析:1。我認為被保險人沒有得到這份保單。但他壹定簽了名。因此,認為該保險單有效。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壹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錢已經交了。那麽這個保單無論是否到達被保險人手中都會生效;壹般生效日期是錢到賬的日期。所以和平修行沒有錯,沒有失職。

2.由於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所以案件中提到的核保還沒有完成。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這個保單要等體檢結果出來才生效?不對。保險單的生效日期實際上應該是雙方簽字的日期。而且關鍵的壹點是,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與健康原因無關。

3.還有壹句話我很感興趣。經理林澤炎被平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業務員水平沒那麽好。

4.從平安保險公司的角度考慮。他們會覺得這個補償可以不可以。只是如果不賠償可能會有點小麻煩。

投保人的保額很低,只有5萬元,不如拿這個案子給自己打廣告,可能會有更多的收入。這是舍不得讓孩子不陷狼。這將大大提高和平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比任何電視的廣告費用都要少得多。所以壹舉兩得。於是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麽多。妳自己想想吧。

請看壹個保險案例。

王的兩個哥哥有權接收。國王妻子的母親無權接受。

孩子投保了薛平保險,薛平保險的受益人是合法的。也就是說,王夫婦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壹半。雖然其中壹名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身故,但仍有王作為唯壹受益人。王雖然殺害了自己的妻兒,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因為精神和病理上的障礙,完全喪失了理智。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上講,他還是法定受益人,所以王妻子應得的保險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向王支付保險金。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國王妻子的母親沒有關系。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目前的法定監護人是其兩兄弟,而非王某妻子的母親,故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弟行使。拿分走人。

6.保險案例分析

壹是保險案件中,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中“鎖骨、肋骨骨折後有明顯畸形,應分別賠付保險金額的10%”的規定,拒絕全額賠付。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趙某死亡後,受益人趙某的妻子根據保險條款“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的,全額給付保險金”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給付5000元。趙妻子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2.1.在保險期內,本廠職工趙在道路上騎自行車時被貨車撞倒,導致鎖骨骨折、左肋骨骨折,屬於意外事故,屬於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住院期間死亡,醫院鑒定為“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塞”。屬於疾病身故,不屬於意外,不屬於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障範圍。

2,人身意外必須是無意的,外來的,不可預測的,符合這三個,才能算人身意外。

人身事故具體來說:

(1)是外傷。受到的傷害是無意的,不可能是我們自己以外的偶然原因造成的意外。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該病並非偶然。事實上,雖然疾病的發生是偶然的,也違背了當事人的主觀意誌,但它的發生是來自身體內部的因素,所以不是個人意外。

(2)是重傷。指造成功能喪失、殘疾、功能障礙等傷害的事故。

(3)是明顯的傷害。死亡和殘疾的後果。

(4)是突發傷害。指的是在很短時間內無法預防的事故。

3.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經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承保的壹種方式。

壹個重要的責任標準。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近因是持續起決定性或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而不是鎖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導致的死亡。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鎖骨、肋骨骨折後有明顯畸形”,這是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障範圍。當然需要分別向趙的妻子賠付10%的保險金額。住院期間因急性心肌梗塞導致的身故,屬於疾病身故,不屬於意外,不在團體人身意外險保障範圍內。這部分拒絕賠償是合理的。

7.幾個保險案例分析問題,急。

問題1: A報案車輛被盜,定損後獲得賠償65438萬元。之後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給A. B因為司機的過失,他對A的危險行為(無證駕駛)放任不管,沒有盡到註意義務,造成損失,沒有得到賠償。

問題2:王獲2000元,鄧1000元,張800元。主要是因為王10歲,對手榴彈缺乏判斷力,不能認定為預測危險行為,可以賠償。

問題3:先按比例繳納傷殘撫恤金,根據具體保險責任的規定。

以下所有人都認為這種保險是額外的支付類型。

1獲得5萬身故保險金。

獲得5萬死亡保險金。

如果合同有這個保險責任,可以獲得壹定的賠償。

4獲得到期付款

對了,這是什麽簡易保險?妳還是用壹個簡單的形式來保護這壹切。

問題四:首先看保險責任是否有死亡保險金,與喪葬費無關。

以下假設有死亡保險賠償。

(1)經批準可由他人領取。

(2)判斷保險金為遺產,由牛領取。

問題五:因疏忽、放任、過失導致的翻車不予賠償。但是,由於強制保險的規定,在賠償銀行的醫療費用時。

  • 上一篇:中國銀行向加拿大銀行轉外幣需要什麽手續和資料?
  • 下一篇:中行個人客戶辦理外幣跨境匯款的渠道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