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所收取的全部使用費,包括相關的圖紙資料、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六十條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利潤,是指按照投資、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系按比例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壹條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其他所得,包括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轉讓收入扣除財產原值後的余額。外國企業不能提供正確的財產原值證明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六十二條稅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說的實付金額,是指以現金、匯款或者轉賬支付的金額,以及以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折價支付的金額。
第六十三條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壹)項所說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中,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少所得稅後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四條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所說的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
第六十五條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所說的中國國家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經營外匯存款和其他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六十六條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範圍如下:
(壹)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中提供下列專有技術的使用費:
1.改良土壤和草地、開發荒山和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
2.動植物新品種培育和高效低毒農藥生產技術;
3.農、林、牧、漁業的科學生產管理,維護生態平衡,增強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二)為科學院、高等學校和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與它們合作進行的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三)在能源、交通開發中提供專有技術的使用費。
(四)在節約能源和防止環境汙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使用費。
(五)在重要科學技術領域開發中提供下列專有技術的使用費:
1.重大先進機電設備生產技術;
2.核能技術;
3.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
4.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管制造技術;
5.超高速電子計算機和微處理器制造技術;
6.光通信技術;
7.遠距離超高壓DC輸電技術;
8 .煤炭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第六十七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取得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服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