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貨物,免於審批和進口許可證。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為平衡外匯收支購買非本企業產品出口的,海關應當查驗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中,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批準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據此驗放。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憑證書批準的合同設備清單等文件,在貨物進口前向主管海關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核準後,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免稅證明)[見附件壹(1)]。貨物進口時,企業憑免稅證明辦理報關手續。
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有效期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延期。最長延長期限為三個月。
上述免稅貨物由主管海關驗放,也可由進境地海關驗放。免稅證明第三聯應在貨物驗放後壹個月內退還主管海關核查。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復出口的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附件、輔料和包裝材料,海關按保稅貨物監管。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放。
外商投資企業加工出口的產品,屬於國家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第三章進出口貨物稅收規定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和按規定批準追加投資進口的貨物,可享受海關給予的減免稅優惠,投資以外進口的貨物,照章征稅。第十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壹)合同規定的外方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材料(其他材料是指建造工廠[場地]和安裝加固機器所需的材料,下同);
(二)投資總額內用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材料;
(三)增資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第十四條外資企業進口的第十三條規定的貨物和生產管理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十五條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物資;為制造采礦用機械設備而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利用外資進口的,屬於能源開發、鐵路、公路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科學研究、教育和醫療衛生項目。按照合同進口的機器設備,以及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的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