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外幣成為外匯有三個前提條件:
第壹,自由兌換性,即這種外幣能自由地兌換成本幣;
第二,普遍接受性,即這種外幣在國際經濟往來中被各國普遍接受和使用;
第三,可償性,即這種外幣資產是可以保證得到償付的。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的外幣及其所表示的資產(各種支付憑證和信用憑證)才是外匯。
補充:我國外資企業法規
第壹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幹涉。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