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的進出口企業代碼。第二條外經貿部負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規範》;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開發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程序,建立全國進出口企業電子數據庫。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出口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機關許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從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企業。第四條進出口企業代碼的申請遵循註冊地原則。凡在國務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進出口企業或各部委直屬的進出口企業,應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請進出口企業代碼;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進出口企業,應當向註冊地的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企業代碼。第五條進出口企業申請進出口企業代碼,應當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見附件)壹式兩份,加蓋公章,並提供下列文件和證明:
(壹)外經貿部或其授權機關批準從事對外經濟貿易的文件;
(二)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第六條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進出口企業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提供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進出口企業代碼。第七條進出口企業應當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的完整和準確。登記表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各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在為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投標書、最終用戶證書、原產地證書及其他相關對外貿易業務手續時,應當使用進出口企業代碼。第九條建立進出口企業代碼年審制度。年檢工作可以與有關部門組織的外經貿年度檢查和聯合檢查同時進行。第十條進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停使用、撤銷或者註銷其進出口企業代碼:
(壹)被依法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經營權的進出口企業;
(二)經營期限終止、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進出口企業;
(三)進出口企業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報送統計資料的。第十壹條地方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構負責將管理的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的電子數據及時、準確地傳輸給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對進出口企業代碼進行了復查,以確保全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的準確性和統壹性。第十二條進出口企業代碼僅限於本企業使用,不得轉讓或借用。第十三條外經貿部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細則》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填寫人:(蓋章)填寫日期:年月日
1.企業名稱
中國英語2。企業代碼3。註冊地址
省(自治區、
直轄市)
土地、城市(州、
工會)
縣(區、
城市、旗幟)
4.營業處
法定代表人6。7 .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或萬美元。郵政編碼8。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10。傳真號碼11。批準號12。批準機關13。批準日期14。企業。質量* 15。企業類型* 16。行業分類17。隸屬關系* 18。經濟司*
19.經營範圍
20.工商註冊日期21。工商註冊號22。稅務登記號碼23。外匯登記號24。海關註冊號。
填寫人:聯系電話:外經貿部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