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國的農村經濟
民國時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頒布而較清末更為成熟。但由於缺乏長子繼承權,戰亂連綿,制度化的土地市場仍不發達,所以每戶土地分割為很小的數塊。1910年戶均土地為2.62公 頃 , 1933年為 2.27公頃。民國時土地所有權分布雖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後國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5畝地,他們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戶均擁有50畝以上的耕地,占總耕地的34%。民國時期資本主義式的雇工租地大規模商業化農業經營並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農業人口與租佃制有關,30%的佃農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同時租佃部分耕地。但是整個民國時代,財產權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過和實行而逐漸現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財產的行為成為非法,中國傳統的佃農的永佃權概念,及地主賣地後永遠可以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現代土地自由買賣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國時期的中國農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給自足的農村人口占人口的75%,農業產出占產出的65%。卷入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
二、民國商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
民國時期的農村,雖然基本是自給自足的,但專業商人在商業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比壹般落後國家要發達,這被稱為商業資本主義或原始資本主義。上海、寧波沿海地區與長江流域其它地區的國內貿易和主要在最終消費品生產中的分工是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長江流域的絲織業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商人與手工業者之間的計件外包制。政府於1929-1930年擺脫了固定的關稅額必須償付戰爭賠款的束縛,完全獲得關稅自主權,增加了關稅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壹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經濟效果是負面的。1930年進口稅從銀本位改為金本位,1928年鹽稅統壹於全國財政系統,各種苛捐雜稅統壹成中央政府的稅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稅,1933年統壹貨幣,幾乎停止使用銀兩,1935年政府用外匯儲備為支持建立起現代化紙幣制度,銀兩完全被禁止用作貨幣。官方的中國中央銀行、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交通銀行(601328,股吧),正式發行了紙幣,政府開始試行年度預算,稅收和財政報告制度都大大改進。現代政府債券制度也於1931-1932年發展起來。債券主要由國家政府銀行及上海私人銀行購買。
國家政府銀行同時發揮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貪汙和國家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化。大私人銀行通過與四大官方銀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結等壞資本主義的特色出現。但是與1949年以後的制度相比,私人銀行業在民國時期相當自由和發達, 1928-1937年間,***有160家私人現代銀行建立,它們擁有1,597個分支機構。現代銀行資本從1928年的1.86億元增至1935年的4.47億元 , 存款從11.2億增至37.8億元。但由於四個官方銀行的壟斷地位,相當大的金融資源主要用來為政府提供統壹戰爭的軍費,用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公***設施建設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銀行由於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場競爭的規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圖的經濟發展。
現代金融和紙幣制度的發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進分工的演進,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但是由於中國還沒有真正統壹,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財政收入70%用於統壹戰爭,而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達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間只占國民收入的3.2-6%,大大低於美國政府1929年的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