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法幣,是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發行的貨幣。1935年11月4日,規定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三家銀行(後增加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鈔票為法幣,禁止白銀流通,發行國家信用法定貨幣,取代銀本位的銀圓。各金融機關和民間儲藏之白銀、銀元統由中央銀行收兌,同時規定法幣匯價為1元等於英鎊1先令2.5便士,由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無限制買賣外匯,是壹種金匯兌本位制。抗日戰爭爆發後,政府實行外匯統制政策,法幣成為紙幣本位制貨幣。限期收回其他紙幣。並且規定壹切公私款項必須以法幣收付,將市面銀圓收歸國有,以壹法幣換銀圓壹元。法幣初期與英鎊掛勾,可在指定銀行無限兌換。1936年國民政府與美國談判後,由中國向美國出售白銀,換取美元作為法幣發行的外匯儲備,法幣改為與英鎊及美元掛鉤。 1948年8月19日被金圓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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