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全國***有92個城市對外開放,鐵路和汽輪將這些城市與外界聯接。新的職業和中外企業在這些城市發展起來,工業增長率在1912-1920年間高達13.4%,1921-1922年有壹短暫蕭條, 1923-1936年,為 8.7%, 1912-1942年, 平均增長率為8.4%,整個1912-1949年,平均增長率為5.6%。而在二戰前民國時期,盡管連綿戰爭,工業增長率仍高達8-9%。傳統的認為第壹次世界大戰減少了外國產品對中國民族工業的競爭壓力,因而使中國民族工業在第壹次大戰期間有機會發展的看法是武斷而沒有根據的,實際上第壹次世界大戰使外國對中國的直接投資下降,使很多工業項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設備不得不延緩。外國投資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之命題並沒有實證資料支持,中國人所有的現代工業在總現代工業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戰前壹直沒有下降,而中國人均外國投資在1914年是3.75美元, 1936年是6.97美元,比印度和拉丁美洲低得多。1930年代外國投資只占國民生產凈值的1%。
而抗日戰爭時外國投資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領下的東北。其經濟發展是二戰時期中國經濟發展最好的部分,當時整個中國的投資率是5%,而東北1937年高達17%, 1939年高達23%。這主要是日本經濟法律制度對私人企業產權的保護很好,政府不辦國營企業,沒有什麽機會主義行為。日本人在東北的高投資率也刺激了中國私人企業的發展。 民國時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頒布而較清末更為成熟。但由於缺乏長子繼承權,戰亂連綿,制度化的土地市場仍不發達,所以每戶土地分割為很小的數塊。1910年戶均土地為2.62公頃 , 1933年為2.27公頃。民國時土地所有權分布雖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後國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5畝地,他們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戶均擁有50畝以上的耕地,占總耕地的34%。民國時期資本主義式的雇工租地大規模商業化農業經營並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農業人口與租佃制有關,30%的佃農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同時租佃部分耕地。
長江流域細密的水路運輸網被用來形成區域性糧食市場,因此此區域的分工專業化、城市化、原始資本主義自宋朝以來都是中國最發達的區域。這裏專業性的租佃經紀人出現了。佃農並不壹定非常貧窮,有的佃農大戶反而比小自耕農富有,他們已形成資本主義式租佃,雇工商業化農業經營的萌芽。
中華民國內政部1932年對849縣的調查記載了租佃契約的多樣化, 220縣租地壓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現金、實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種形式。國民政府1934年的調查報告說50.7%的佃農以實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 21.2%付固定現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調查顯示這三組數字分別為 60%、15%和24.62%,而勞務租占0.24%。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種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於固定實物地租12.9%,其又高於固定現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種籽、工具、耕畜的情況下,平均地租約為43.3%。固定實物地租在佃農比例高、產量高的產區較為普遍。
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壹條款給予佃農無限期續約權,除非他主動收回土地自耕。這種條款並不利於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雖然這壹條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國民黨治理區域並未嚴格執行,它卻為後來的土改開了侵犯財產權的先例,因而對經濟發展有長期負面影響。國民政府在30年代還制定了將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這壹政策只是少數省區於1949年實行。國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戰爭時的八路軍控制地區也普遍實行。
這些政策也因破壞人們對自由契約制度的信心,而對經濟發展有長遠負面影響。30年代中國農業生產力以水稻畝產量而言,稍高於明治革新的日本,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小麥單產相當於當時的美國,但勞動生產率是美國的1/14。這都說明當時的中國農業雖沒現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後。
但是整個民國時代,財產權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過和實行而逐漸現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財產的行為成為非法,中國傳統的佃農的永佃權概念,及地主賣地後永遠可以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現代土地自由買賣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國時期的中國農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給自足的農村人口占人口的75%,農業產出占產出的65%。卷入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 民國時期的農村,雖然基本是自給自足的,但專業商人在商業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比壹般落後國家要發達,這被稱為商業資本主義或原始資本主義。上海、寧波沿海地區與長江流域其它地區的國內貿易和主要在最終消費品生產中的分工是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這種商業資本主義不但導致商業分工的加深,不同的專業商人處理貿易的不同環節,專業貨棧的出現,專門協調,規定商業活動的行會和商會的出現,而且產生了相當發達的中國自己的金融網。山西票號就是這樣壹個適應商業發達後所需金融服務的網絡,它發行發揮貨幣功能的票據及信貸。各種錢莊和當鋪也在沿海和發達地區形成網絡。各種習慣法和私法也發達起來,以調節發達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中分工和相關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
長江流域的絲織業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商人與手工業者之間的計件外包制。與清末不同的是,現代金融和貿易制度在民國時代發展起來。政府於1929-1930年擺脫了固定的關稅額必須償付戰爭賠款的束縛,完全獲得關稅自主權,增加了關稅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壹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經濟效果是負面的。1930年進口稅從銀本位改為金本位,1928年鹽稅統壹於全國財政系統,各種苛捐雜稅統壹成中央政府的稅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稅,1933年統壹貨幣,幾乎停止使用銀兩,1935年政府用外匯儲備為支持建立起現代化紙幣制度,銀兩完全被禁止用作貨幣。官方的中國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正式發行了紙幣,政府開始試行年度預算,稅收和財政報告制度都大大改進。現代政府債券制度也於1931-1932年發展起來。債券主要由國家政府銀行及上海私人銀行購買。
國家政府銀行同時發揮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貪汙和國家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化。大私人銀行通過與四大官方銀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結等壞資本主義的特色出現。但是與1949年以後的制度相比,私人銀行業在民國時期相當自由和發達, 1928-1937年間,***有160家私人現代銀行建立,它們擁有1,597個分支機構。現代銀行資本從1928年的1.86億元增至1935年的4.47億元 , 存款從11.2億增至37.8億元。但由於四個官方銀行的壟斷地位,相當大的金融資源主要用來為政府提供統壹戰爭的軍費,用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公***設施建設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銀行由於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場競爭的規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圖的經濟發展。
現代金融和紙幣制度的發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進分工的演進,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但是由於中國還沒有真正統壹,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財政收入70%用於統壹戰爭,而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達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間只占國民收入的3.2-6%,大大低於美國政府1929年的8.2%。
特別是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政府將大量日本私人企業收歸國有,使官辦企業對重工業的壟斷大大加強,為日後中國工業國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業的制度發展創造了經濟結構上的條件。
民國後期由於國民政府在戰爭中失利,金融財政體系崩潰,通貨膨脹率高達200%。因此紙幣成為政府搶劫人民財產的工具,人民紛紛棄紙幣不用而回到商品貨幣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紙幣改進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發揮,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產力崩潰。
民國時代交通條件也表現了二元經濟的特征。大部分貨物仍是由落後的傳統運輸方式運輸,1933年傳統手工、木船、獸力運輸方式對國民收入的貢獻是現代運輸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東北生產的焦煤5.74元壹噸,運到漢陽是24.54元壹噸,交易費用是生產成本的3.27倍。這主要是因為政治不安定,鐵路建設遲緩造成。 清朝末年***修鐵路9618公裏,民國***修15000公裏,其中三分之壹由日本人在東北建設。清朝基本沒有公路建設,國民政府部分由於統壹戰爭的需要,進行了大規模公路建設,***修成116000公裏,大部分是1928年後國民黨政府所建。從海關記錄,非機動運輸的貨物於1920年代開始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