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
(壹)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2)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其持有的股權達到該機構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或者雖不足20%,但對該機構具有實際控制、* *相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遵守境外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執行現行的保險外匯資金相關規定。第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本辦法適用於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代表處、聯絡處、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第二章設立審批第九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開業2年以上;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萬美元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2年無重大處罰記錄;
(七)擬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外匯資金來源的決定復印件;
(三)公司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擬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和出資情況、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擬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八)擬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復印件、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第十壹條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外匯資金來源的決定復印件;
(三)公司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最近壹年及最近壹個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擬收購的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業務範圍以及負責人情況說明;
(七)擬收購的境外保險機構最近壹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收購境外保險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收購方案;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被收購的境外保險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上壹年度和最近壹個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