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出口許可制度。各部門、單位或個人凡進口或出物資.除規定可以免領許可證的以外,均需申請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和有關文件經過查驗方可放行。
2.外匯管制制度。對外匯實行集中情理、統壹經營的原則。集中管理是指外匯管理權集中於中央.統壹經首是指壹切外匯和貴金屬的買賣均由國家指定的銀行經營。企業、居民所收人的外匯,保護貿易政策壹律售於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規定公布。
3.保護關稅和海關檢查制度。保護關稅主要是指進口關稅。為了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相關產業,對外國進口產品征收關稅。關悅由海關征收。海關對進口貨物規定兩種稅率.即最低稅率和普通稅率。對於壹與我國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和地區適用最低稅率;對於與我國沒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和地區適用普通稅率。
4.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保護貿易政策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包括品質、數址、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內容。對進出口商品進行嚴格的檢查,以維護國家出口商品的聲譽。此外,實行對經背進出口企業包括三資企業的登記竹理,也屬於對外貿易管制的壹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