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九條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下按照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支出外匯匯出境外,當日單筆或累計匯出金額低於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單筆匯款或當日累計匯款超過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到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購匯和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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