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服務貿易壁壘是指壹國政府為阻礙國際服務貿易而制定和采取的措施,包括政策措施和法律措施。由於服務貿易在跨境流動時表現為人員、資本、服務產品和信息的流動,壹般不會被海關登記,因此使用關稅、配額等邊境措施保護國內服務業免受外部沖擊可能並不有效。相反,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主要保護手段和障礙。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和服務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當今國際服務貿易的基本方式,即(1)人員流動,即自然人在其他國家提供服務,如建築承包和勞務輸出;(2)實體存在是指通過在其他國家設立機構提供服務,如開設百貨商店、律師事務所等;(3)消費流動性是指在中國境內為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最典型的是旅遊業;(四)轉口貿易,是指服務提供者從本國直接向另壹國消費者提供服務,如電信服務,以及通過電信手段實現的跨國咨詢、信息、金融、設計等。這四種方式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就是《服務貿易總協定》所定義的服務貿易。如果說貨物貿易主要是凝結勞動力的跨境流動,那麽服務貿易基本是通過勞動力提供者(或購買者)的跨境流動來實現的;因此,服務貿易的政策壁壘必然不同於貨物貿易。總結起來,服務貿易壁壘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國內政策為主;(2)更多地限制“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資格和活動;(3)由國內不同部門制定,比較復雜,缺乏統壹協調;(4)靈活性和隱蔽性,選擇性強,保護性強;(5)除了商業和貿易利益外,還強調國家安全和主權利益為政策目標。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很難準確地對國際服務貿易壁壘進行分類,因為它們的類型和形式多種多樣。因此,通常從阻礙服務貿易流動的因素,即國際市場上的人員、資本、服務產品和信息的角度進行分類:1。資本流動的障礙。主要涉及商業存在的問題,即東道國是否允許外國企業在本國設立機構開展業務。2.人員流動的障礙。主要涉及各國移民限制的法律。由於各國移民法、工作許可、專業許可的規定不同,限制的內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3.服務產品流動的障礙。市場準入限制,即東道國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程序。這種限制往往規定了服務供應的最大限度。當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超出限度時,完全阻止外國服務產品進入國內市場,只使用國內服務。4.信息流動的障礙。由於信息傳輸方式涉及國家主權、壟斷經營、國家公共電信網絡、私人秘密等敏感問題,各國都有各種限制,如技術標準、網絡接入、價格和設備供應、數據處理和復制、存儲、使用和傳輸、補貼、稅收和外匯管制以及政府產業管制政策等。這些措施不僅阻礙了信息服務貿易的發展,還限制了其他服務貿易的發展,因為信息流是金融、旅遊、運輸、倉儲、建築、會計、審計和法律等服務提供商的先決條件。5.操作限制。這是為了限制業務範圍、模式等。甚至通過規定外國服務實體在其本國的活動權限來幹預其具體的商業決策。值得註意的是,隨著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以開業權限制為形式的絕對進入壁壘正面臨越來越大的國際壓力,而對特定營業權的限制不僅體現了適度對外開放,而且往往會削弱外國服務經營者在本國的競爭力和盈利能力。因此,這將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壹種非常重要的壁壘形式。而且它也是壹種“可調節”的壁壘,各種業務限制的內容、程度和方式可以根據國內社會、經濟、產業發展和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要求不斷變化和調整。利用GATS跨越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現象日益明顯,引起了各國的廣泛關註。許多國家通過簽署雙邊和多邊條約,特別是1991年2月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努力開放服務市場,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它為服務貿易的國際化、自由化和合法化奠定了基礎。首先,GATS提出了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即每個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同樣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不低於這壹待遇。因此,可以考慮為競爭力較弱的國家設立更多的服務部門,以換取中國在這些國家服務市場更寬松的準入和條件。可以利用GATS確定的發展中國家逐步參與原則,即根據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情況給予相應的靈活性,以達到增加發展中國家參與的目的,以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若幹例外和豁免。第二,為了使各國逐步開放服務市場,深化市場開放程度,最終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提出了市場準入原則,即壹個成員給予其他成員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於其承諾減讓表中確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而且,GATS還規定,各國不能在其作出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部門維持或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和特許經營服務提供者,除非被列入其具體承諾表;數量定額和確定經濟需求的方式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量;通過采用配額或要求確定經濟需求來限制以數量單位表示的服務交易總數和服務提供總量;不合理的措施,如通過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確定經濟需求來限制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為提供特定服務需要雇用的自然人總數。第三,為了確保服務部門的貿易機會不受壹些國家的歧視性措施的阻礙,如當地含量要求和非關稅壁壘,GATS提出了國民待遇原則,即壹個成員方在法律、法規和管理方面給予來自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於該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這對中國所有服務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尤為重要。第四,為尋求國際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GATS確立了透明度原則,即各成員必須在影響協議實施的法律、法規、行政使命及其他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生效前予以公布,無論這些決定、規則和做法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制定,還是由有權制定規則的非政府機構制定。此外,成員國必須公布其簽署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所有其他國際協定。對已公布的相關法規和法律的修改也應及時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對於任何其他成員方關於法律、法規、行政命令和決定、壹般措施和國際條約的特殊信息要求,應及時給予答復。同時,各成員應設立壹個或多個咨詢機構,根據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向其提供專門信息,並履行通知義務。有鑒於此,可以完善服務業管理協會或商會,及時向WTO秘書處及其他成員設立的咨詢機構收集其他國家的服務業管理法規、行政命令和決定,為我國服務業跨國經營提供直接信息,制定相應策略。第五,在服務貿易中,由於服務質量取決於服務提供者的教育、職稱、經驗和技術水平,GATS要求各成員在教育水平、經驗和資質條件上相互承認執照和證書,最後按照國際統壹標準進行合作。這對中國這樣勞動力成本具有競爭優勢的國家意義重大。在積極要求其他國家向我國開放服務市場的同時,與有關國家簽訂協議,承認我國的技術職稱、學歷等資格,從而更好地參與國際服務貿易,獲得市場準入機會,獲得相應的服務報酬。好嗎?
上一篇:中國農業銀行如何綁定手機號?下一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順義支行怎麽樣?